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和建筑物分开流转吗?
根据《民法典》第356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另据《民法典》第357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由此可见,在我国确定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流转的规则。无论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还是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流转,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都要一并流转。在我国,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归属虽然具有相对独立性,但在转让中必须实行“房地一致”原则,避免出现“空中楼阁”的尴尬局面,这也是符合法律实践和社会生活的普遍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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