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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人,我们该相信什么?

日期:2022-05-3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24次 [字体: ] 背景色:        

罗翔:作为法律人,我们该相信什么?

以下文章来源于罗翔说刑法 ,作者罗翔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原文标题=良善生活与法治

01

何为良善,何为法治

今天我想讲的主题有六个方面,“何为良善,何为法治”,这是一个开题。“法律对于现代社会秩序的维护”“法律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法治还是人治”“法治的两个要义”,最后是破题,“通过法治追求良善生活”。

大家知道,构成人类生活,或者构成人类思维的基本前提,就是一些超级宏大的词汇。一个人思维的深刻性,离不开他头脑中的词汇,换言之,你的词汇量有多大,你的思维就有多么深刻。

但是大家现在可以去审视一下你内心中的词汇,那些构成你安身立命的基本词汇,美德、良善、幸福、勇敢、正直等等,你真的知道它的含义吗?

第一个关键性词汇,什么叫良善(Good)?

Good是人的发现,还是人的发明?Good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如果是主观的,那良善不就是一种自我欺骗吗?如果是主观的,那么我这么一个强大的Powerful的超人,难道不能凌驾在这种所谓的主观良善标准上吗?

英文中的Good(良善),后面加个S就变成了goods(商品),就变成了Money(金钱)。一旦当Good变成了多数,缺乏了单一性的标准,那么主宰我们安身立命的良善就变成了Money,有钱就是good,没有钱就No good,这真的是Good吗?

第二个关键性词汇,什么是法治?

一些影视剧的台词经常写错别字,搞错“法治”和“法制”,两者是不一样的。

所以在我正式开课之前,大家要去想一想,什么叫良善,是不是良善就是Goods?什么叫法治,法治与法制有什么区别。中国古代的法家是不是法治?良善、法治和企业家或者和平常老百姓又有什么关系?

我们法律人自诩是专业人士,的确,法律人是绝对的专业人士,因为人类最古老的专业只有三个:当人的灵魂出现问题,需要神学;当人的身体出现问题,需要医学;当社会出现问题,就需要法学。专业,Profession是从Profess而来的,它是当你进入一个职业群体,你要Profess某些东西,你要宣信某些东西。

那作为法律人,我们宣称我们相信什么呢?

讲解百年前的罕见历史

带法律人理解当下世界

《最后一杯:美国禁酒令的立与废》

这是一部精彩非凡且生动活泼的社会历史作品,兼具学术和趣味。奥克伦特如同一位极佳的导游,带领读者游览了一段与众不同的美国史。作者持论公正、见解独到、语言幽默,如大师一般旁征博引,令读者在这段醒酒之旅的每一阶段都获益匪浅。

——劳伦斯·赖特

《末日巨塔:基地组织与“9·11”之路》作者

02

法律对于现代社会秩序的维护

当社会失灵,我们需要法律。大家觉得这个社会最大的问题是什么?

多年以前,《伦敦日报》向全世界的名人征稿,征稿的主题是社会最大的乱象是什么?其中有一个作者叫切斯特顿,他在征文中就写了两个字,他说社会最大的乱象,在我。正是因为我们每个人内心深处都有幽暗的成分,所以才导致社会的乱象。

在人类历史上历来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种承认人的内心有幽暗的成分,这是一种非常古老的立场。但是启蒙时代之后,人们又重拾了古代的另外一种径路,也就是乐观主义,认为人的天性是纯良的,并不是幽暗的。

卢梭在《爱弥儿》的前言中,引用了古希腊哲学家塞涅卡的一段话,这段话是“我们身患一种可以治好的病,我们生来是向善的,如果我们愿意改正,我们就能得到自然的帮助”。

对卢梭这些乐观主义者而言,人的本性纯良,因此可以通过社会制度的革新,教育的普及,来不断建设一个美好的新世界,能够让社会变得越来越好,能够臻于完美,变成一个黄金世界。

1965年,三个大学生在美国科罗拉多州搞了一个实验,被称为“落城(Drop City)的乌托邦实验“。这三个大学生向往人类的乐观主义,认为人这一生就是要追求不受任何约束的自由。落城的基本原则认为,人应该互助,任何惩罚都是错误的,任何强迫都是错误的。

最初一切都欣欣向荣,很多人被招聚起来,大家互助互爱,大家的钱都拿出来作为公共基金,吸引了很多人,很多空虚的灵魂。后来,来了一个叫彼得·兔的哥们,他从来不干活,特别懒惰,一毛不拔,但是没有人会批评他,因为批评就违反了落城的原则,落城的原则就是爱,不批评、不惩罚、不埋怨。

有一天,彼得·兔动议搞一个狂欢节,所有人都表示反对,说落城的容纳量有限,从世界各地吸纳人员来参加狂欢节,一定会带来巨大的灾难。但是彼得·兔执意为之。在互帮互助的落城原则下,狂欢节如期举行。无数人员涌入,吸毒的、性放纵的、嗑药的,最后成了一场灾难。

当狂欢节散去之后,人们越来越无法容忍彼得·兔的存在,因为他依旧好吃懒做,拒绝参与社群事务,甚至还贪污挪用公共基金。最终三个创始人抛弃了落城,落城成了流浪汉聚集的中心。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法律之所以要维护社会秩序,是因为法律必须正视人内心的幽暗,正是因为人的内心是幽暗的,所以法律一定要以惩罚作为后盾,来维护社会秩序。不同于道德和宗教倡导从内心调控个人的行为,法律是以外在的惩罚手段来强行地堵住个人内心的幽暗。

03

法律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

几年以前发生过一个案件,父母关系不好,准备离婚,决定把两套房产都过户到独生女名下。后来父母又合好了,女儿也上了大学,老两口就决定再生一个二宝。结果女儿非常生气,坚决不同意。但是父母最后还是怀孕生了一个弟弟。女儿知道后气得要和父母断绝关系。后来她的妈妈还是经常跟女儿联系,有一次问女儿,能不能把过户给她的其中一套小的房子给弟弟?女儿当然不肯。

近期上映的电影《我的姐姐》,讲述了一个类似的故事。

非常不幸的是,弟弟才1岁多,父母出车祸被撞死了。现在问题是,姐姐要不要扶养弟弟?这个1岁的小朋友,被舅舅、大姨等亲戚轮流养了一段时间,都嫌麻烦,最后把这个姐姐叫过来。

姐姐说,“这个孩子跟我没任何关系”,她最后就把1岁的弟弟送人了,还把父母给她的两套房卖掉,换了大房子,过上了幸福的好日子。大家觉得这个女儿构成犯罪吗?对于这个女儿,当然可以通过道德上对她进行谴责。

但是对这种人,道德的治理是无效的。我可以很负责任地告诉你,这个女儿构成遗弃罪,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当父母过世,弟弟又是未成年人的话,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姐姐具有扶养义务。

这就像马丁·路德·金提醒我们的,法律不可能把道德都写出来,法律也不能强迫你爱我,但是对于那种丧了良心的人,法律一定要惩罚,法律无法让一个雇主爱我,但是法律可以惩罚一个雇主因为我的肤色而不雇用我,因为法律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如果没有法律背后的那种强制力,连最低的道德都不被捍卫的话,那整个道德的大厦就会失灵。

法律和道德之间还存在一个问题:如果一种行为在道德生活上是值得点赞的,或者是容忍的,这种行为可能会是犯罪吗?很多司法机关经常说法不容情,真的法律不容情吗?

去年江苏省有一个这样的判例,老公给老婆过生日,当天喝了很多酒。结果晚上11点,老婆突然口吐白沫,全身抽搐。老公打电话叫120,急救车要一个多小时才到,打车也打不着,旁边的亲朋好友都不会开车。他知道自己喝酒了,但还是开车把老婆送往医院,最后因为醉驾被抓。检察机关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但是这个案件在法院,法官考虑到民众朴素的道德情感,最后认为他是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法律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所以一种犯罪行为在道德上一定是被谴责的,而且是严重谴责。但如果一种行为在道德生活上是被鼓励的,是被容忍的,那它就绝对不可能是犯罪。这就是我经常说的“法律作为入罪的基础,而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

其实还有大量的排除犯罪性事由都是道德生活所鼓励的,它没有必要写在《刑法》中,它写在我们内心的良知中。

大家就会发现,这个世界不是黑白对立的,这个世界也不是善恶对决的,这个世界很多时候是善和善对决的,有很多美好的价值会互相冲突。比如没有写在法律中的义务冲突,能不能排除犯罪性呢?

最经典的问题,老婆和老妈一起掉河里,一次只能救一个,你救谁?

在法律中,我们认为救谁都可以,救妈妈,构成对老婆的不作为犯;救老婆,构成对妈妈的不作为犯,但是因为这属于义务冲突,所以犯罪性被排除,因为这种行为在道德生活上是可以容忍的。虽然法律没有说可以排除犯罪性,在道德生活上是可以排除犯罪性的。

但如果你妈妈和女朋友一起掉河里,那建议救妈妈,因为救妈妈是法定义务,救女朋友是道德义务。另,前女友跟现女友一起掉到河里面,救谁?都可以,因为都是道德义务,不会涉及法律问题。

我非常喜欢詹姆士·斯蒂芬的《自由·平等·博爱》,书中有这样一段话:

在任何情况下,立法都要适应一国当时的道德水准,如果社会没有毫不含糊地普遍谴责某事,那么你不可能对它进行惩罚,不然一定会引起严重的虚伪和公愤。公正的法律惩罚必须取得在道德上占压倒优势的多数的支持,因为法律不可能比它的民族更优秀,尽管它能够随着标准的提升而日趋严谨。

04

法治还是人治

人们说,后世一切的哲学都不过是为柏拉图的《理想国》做注。说实话,当我阅读《理想国》,我能够听到2000多年前的声音依然在这个时代回响,我也相信只要存在人类社会,柏拉图的《理想国》依然会在每一个时代回响。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把政体分为五种,最完美的政体是贵族政体,因为贵族政体关注Good。第二种政体是荣誉政体,关注荣誉。第三种政体是寡头政体,关注Money,关注Goods。第四种政体是民主政体,关注平等。第五种政体是僭主政体,强调对自己的保护。

在柏拉图看来,每一种政体都是前一种政体的堕落形式,当贵族政体堕落就变成了荣誉政体,当荣誉政体堕落就变成了寡头政体,当寡头政体堕落就变成了民主政体,堕落的最差形式就是僭主政体。

所以在柏拉图的视野中,这个世界上可能没有本体性意义的坏,因为所有的邪恶都不过是对美德的背离。正如爱因斯坦说的,“这个世界没有黑暗,黑暗是光明的缺乏;这个世界没有寒冷,寒冷是热量的消失;这个世界没有仇恨,仇恨是爱的匮乏“。

我相信这是他从柏拉图获得的灵感,人类一切的坏都不过是对好的一种偏离、偏离,再偏离,它并不具有本体性的意义。

柏拉图认为最完美的世界,就是王道乐土的贵族政体。所以柏拉图提倡哲学王,他认为唯有哲学王能够统治世界,唯有哲学王的统治才能带来美好世界。他因此有三次叙拉古之行。

第一次是公元前387年,那一年柏拉图40岁,正值不惑之年。叙拉古的僭主狄奥尼修斯一世向柏拉图伸出橄榄枝,请他辅助建立一个美丽新世界。柏拉图很开心地去了叙拉古,他对着狄奥尼修斯一世说僭主制度多么多么邪恶,你得搞王政,得做哲学王。狄奥尼修斯气坏了,要把柏拉图抓起来,杀掉。最后据说是经人求情,免为一死,柏拉图被作为奴隶给卖掉了。

20年之后,狄奥尼修斯二世继位,当时的摄政王狄翁是柏拉图的铁杆粉丝,也是狄奥尼修斯二世的舅舅,再次向柏拉图发出邀请。柏拉图又去了,狄奥尼修斯二世特别喜欢听柏拉图讲课,据说会听到流泪。但是他内心最大的恐惧是担心狄翁篡权,所以总是怀疑狄翁请柏拉图来讲课的背后一定有阴谋。最后柏拉图又被抓了起来,遇上战乱,柏拉图才跑了出来。

狄翁向迪奥尼修斯二世引荐柏拉图

吃一堑长一智,柏拉图吃两堑了,居然还会再去叙拉古,去调节狄奥尼修斯二世跟狄翁的矛盾。最后下场跟第一次一样,又被当奴隶卖了,卖给了他的学生斐多。

到了晚年,柏拉图反思自己的哲学,他觉得哲学王很美好,但是不现实,人类对最优选择的追求往往会事与愿违,往往会得到最坏的结果,因为人性使得任何一种看似美好的事业都会蒙上灰尘。

柏拉图晚年在最后一部作品《法律篇》中,他开始从谈人治的哲学王变成了谈法治,认为哲学王的完美统治不具有现实可能性,法治虽然不是一个最好的选择,但它是一个最不坏的选择,是一个避免出现最坏结果的次优选择。在《法律篇》中柏拉图提醒我们,如果政府由法律治理,那不管它是由一个人统治、少数人统治,还是多数人统治,我们都能够模仿最优的治理模式。这是柏拉图晚年的痛定思痛。

所以我经常不再把《理想国》看成一部政治类著作,而是一部教育类著作,因为它在教育我们如何去过Good的生活。柏拉图的《理想国》,先讨论城邦,再讨论人,好的城邦和好人。法治的前提就是对人性现实主义的把握。《指环王》的魔戒就象征着权力,有谁能抵制住权力的诱惑呢?这就是阿克顿勋爵会提醒我们,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往往导致绝对腐败。

我非常欣赏原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裴洪泉法官的一段话,他曾经说,“贪腐就像蝙蝠一样,只有在黑暗中才翩翩起舞,而正义就像鲜花一样,只有在阳光下你才能看到它的美“。说得太好了!最后他被双规、被抓,据说包的二奶数量惊人。

这个世界上最远的距离是什么?这个世界上最远的距离不是从马里亚纳海沟到珠穆朗玛峰,这个世界最远的距离,是知道和做到。

大家都听说过所罗门的审判,所罗门王是古犹大国最有智慧的国王。有一天有两个妇人张三和李四,找到所罗门王。张三抱着个死孩子,李四抱着个活孩子,两个人住在同一个房间。张三对所罗门王说,“我们两人同时生的孩子,结果李四晚上睡觉的时候捂死了自己的孩子,看见我睡着了,就把她的死孩子跟我的活孩子对调了,大王你要为我做主!”李四说,“错了,那就是我的孩子。”

所罗门王说这简单,把活孩子拿来,用刀劈成两半,一人一半不就得了吗?张三说“大王,别杀他,这孩子我不要了。”李四说“对,就劈成两半,这才公平。”我们知道这孩子肯定是张三的,所罗门王很有智慧。

但是我想问的是,大家觉得所罗门王可不可怕?他居然拥有随便把小孩劈成两半的权力。明君和暴君的界限不过一线之隔,瞬间就会发生变化。这就是为什么柏拉图的叙拉古之旅提醒我们,人总是想追求最优选择,但是最后会事与愿违,与其这样,我们不如退而求其次,我们通过次优选择来避免最坏的结果。

所以法治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对权力的限制,法治拒绝哲学王。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工具,因为如果法律是一种工具,那它很容易被抛弃,有用的时候就用,没有用的时候就抛弃。

但作为法律人,我们认为法律有独特的使命,它的一个重要使命在于维护社会的秩序。而要维护社会的秩序,有的时候要接受一种悖论性的存在,一方面法律要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法律要防止维护社会秩序的力量本身成为异化,成为破坏社会秩序的一种力量。所以法治天然对权力要进行限制,这才叫法律之治。

05

法治的两个要义

什么叫做法治呢?用亚里士多德的话来说,法治包括两方面,一个叫良法而治,一个叫普遍遵守。就是法律本身是良好的,法律本身是一个Good Law,而一个Good Law又会得到民众普遍地遵守。

那就不得不说到什么是好(Good)。

柏拉图说,“好”就是这个行为本身就是好的,而且它通常也能带来好的结果。注意,是它通常也能带来好的结果,但如果放在永恒的维度,柏拉图认为它一定能够带来好的结果。所以好,它既包括行为本身好,又包括结果可能带来好的结果。

好的医生,前提是医术高超,医术高超的人通常能够得名得利;好的学者首先是学问做得好,通常也能有好的结果。但是你不能用它的附随性结果来作为好的定义,不能说好医生的标准是有钱,好学者的标准是有钱,好演员的标准也是有钱。如果这样说,那就没有职业的区分了。

多年前我就在思考,如何成为一个好的学者?是学更重要,还是术更重要?有些人说术更重要,但是我现在越来越发现这是不对的,作为学术,最重要是学还是术呢?是学。作为医术最重要的是医还是术呢?是医。

学无术,可能无法让你得名得利,但是术没有学,这个术一定长不了。这是柏拉图给我们的提醒。

正是因为这些阅读,让我相信正义是客观存在的,因为如果正义不是客观存在的,我所从事的法律可能就是一种自我欺骗。至少在逻辑上、经验上、类比上,我相信正义是存在的。

首先,从逻辑上来说,我们会感觉有些事情不正义,一定是因为有与不正义相反的概念——正义。如果这个世界没有正义,感觉不正义就毫无意义。

第二是经验论。任何一种人类的感觉,都有它所投射的对象。渴了要喝水,饿了要吃饭,性欲也有所指的对象。那不公平的感觉,也一定有所指涉的对象。

第三是类比论。我在《圆圈正义》中用圆类比了正义的概念。圆这个概念是客观存在的,但你画的所有圆其实都不够圆。虽然我看不到最完美的正义是什么,但是我相信正义是存在的,因为它就像完美的圆一样存在于理念之中,虽不能至,心向往之,它不断地激动着我心弦,不断地带领着我,让我朝着正义去前进。

以赛亚·伯林,把人类的思想家分成两类,一类是一元论,一类是多元论。一元论的思想家非此即彼,非黑即白,被称为“刺猬”;还有另外一类思想家,崇尚多元主义,坚持自己的观点,但也接受对立的立场具有相对合理性,被称为“狐狸”。其实这也来源于公元前7世纪的古希腊诗人阿尔奇洛克斯的一句诗,“狐狸观天下事,而刺猬以一事观天下”。

非此即彼的一元主义能够迎合人性,但一元主义经常在论辩的时候,把对立的观点在道德上看成是可疑、败坏的,甚至会上升为肉体的争斗,但多元论很少会有道德上的攻击,它会承认你的观点跟我不一样,但也许我们都是真诚的。

一元论有一些代表,比如黑格尔,相信大家都知道他的否定之否定。我经常喜欢用黑格尔的哲学,任何一种观点至少有三种立场,正说、反说、折中说。当折中成为了正说,又会出现折中说的反对说,又会出现折中折中说,理论就这么前进了。

但是黑格尔自己认为自己的理论已经发展到巅峰了,已经不会再否定之否定了。你就会发现很多一元论的思想家,他们自己活在他们理论体系之外,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双标。

大家觉得法治的哲学根据是一元论还是多元论?听过我课的同学都知道,我是典型的折中说,我觉得法治既是一元的又是多元的。

法律要追求公平和正义,如果你认为这个世界上没有公平和正义,那就谈不上良法而治了,那良善就是一种自我欺骗。只不过我认为这个一元就像完美的圆一样,它存在于理念界,它存在于彼岸。但是在现世中,在现象界,我们接受多元主义。

法治强调规则中的正义,所以它容忍现实生活中的有限正义,有限的人只能追求有限的正义,但是这个世界上是存在正义的,只是正义存在于理念中。我们永远不要想在现世去实现绝对的正义,因为往往是那些善良的愿望,把人们带入了人间地狱。

法治的第二个要点是普遍遵守。

很多人经常抱怨,说我们不太尊重规则,大家尊重规则吗?我开车的时候,一般不插队,但是我看到前车不停地插,我就开始动摇了,开始慢慢觉得规则是给弱者的。优秀的人应该跳出规则之外,尼采也说超人哲学。这就是为什么人们不愿意遵守规则,因为有大量的人跳出规则之外,规则的制定者是不需要尊重规则的,这就导致没有人愿意去遵守规则。

如果你不承认这个世界上有Good,如果你认为Good只是人的假设,那么法也不可能承载客观的Good,那么你也不可能真正愿意去接受它的约束。

中国古代有法家,《韩非子》说“法,编着于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术,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

法家谈法与术,通俗来讲,法是给老百姓看的,而术是封建帝王内心的驾驭之术。法家认为法是约束民众的,但是封建帝王却不受法律约束,他们可以任意毁法、造法,超越于法律之上。

法家从来没有对权力进行约束,法家的法只是一种纯粹的工具,没有任何对人本身的尊重,也不可能孕育出对权力的限制。所以,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明确指出,法家跟法治,一字之隔却谬之千里,因为法治强调普遍遵守。

06

通过法治追求良善生活

我们谈到了什么叫Good,谈到了法治和人治,谈到了法律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我们也相信这个世界上存在良善、存在正义,相信法治的哲学前提既是一元的又是多元的。那么我对通过法治追求良善生活,有一些小小的寄语。

第一,在秩序中追求自由。法律的最重要的目标是维护社会的秩序,因为只有在秩序中,人才能拥有真正的自由。

很多人认为法律是对自由的剥夺,错,法律是对自由的捍卫。你觉得怎么开车最自由?是想怎么开怎么开自由,还是遵循交通法规开车会更自由?你会发现遵循交通法规开车会更自由。

但是法律中倡导的自由是一种消极自由,而不是积极自由,是Liberty from something,而不是Liberty to do something。法律保护的财产自由是,我的财产可以免于被你侵犯;法律保护的性自由是,不是你想做海王的自由,是我的性免于被你侵犯的自由。

积极自由很有可能会走向自由的反面的。以赛亚·伯林说,“卢梭,如此爱好自由的一个人,却是自由最危险的敌人”。

因为卢梭式的自由,是一种积极自由,是一种突破一切规则、不要一切约束的自由,那最终会导致自由的毁灭。自由跟秩序是不对立的,因为只有在秩序中才有自由,自由绝对离不开合理的强制,就像孔子所说:“从心所欲不逾矩”。

第二是在规则中追求平等。

人类关于平等的追求历来有两种立场,一种是结果平等,一种是规则平等,大家更加向往的是规则平等还是结果平等?

大家觉得每个人都上北大公平吗?每个人不经过努力就能财务自由,公平吗?乔治·奥威尔的《动物农庄》提醒我们追求结果平等最终会导致更大的不平等。

法律中的平等一定是一种规则的平等,这种规则的平等对一切人都是开放的。而如果强调结果平等,它背后的动机其实只是嫉妒,背后的动机只是想把强者拉到弱者的地步,背后一定会混乱道德秩序。

人跟人是有差别的,出生的贵族是不合理的,但是这个世界上有没有精神上的贵族?我们这个社会就是要通过这种筛选法则,去筛选出道德上、智力上、各种天赐恩赐的贵族,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人跟人在灵魂上是平等的,但是人跟人在才智上,在很多方面其实又是不平等。

所以法律上的平等是一种规则上的平等,它并不反对和合理地区别对待。我们正是要通过这些规则去筛选,去筛选出自然贵族,而不是出生贵族,出生贵族是不合理的,但这个世界上确实是有自然贵族。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告诉我们,经济上的不平等,应当适当地朝着弱者倾斜,要关注社会和经济的平等,用差异原则去纠正市场产生的不公平。

你是天之骄子,你的智商发达,你出生在很有钱的家庭,说白了你命好,但是命好并不是你配的,所以你要积极地回馈这个世界。这是罗尔斯的观点。

混沌大学的同学都是商业翘楚,据说很多人都财务自由了,或者走在财务自由的路上,那是不是对这个社会要有更多的责任呢?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贵族,精神上的贵族,因为我们要追求Good的生活。

我有一个朋友说,居住在一线城市,对这个国家就应该有更多的责任,因为你居住在一线城市是很辛苦,但是你享受着这个国家绝大多数城市所享受不了的便利条件。

我以前在伯克利和杜克大学都做过访学,我当时觉得很不理解,为什么伯克利周边的奥克兰是美国治安最差的地方,而杜克旁边的德罕也穷得不得了,这种世界顶级名校的选址为什么就不能选好一点呢?后来我才发现,也许这就是罗尔斯所说的用差异原则去纠正市场产生的不公平,你要回馈你所在的这个社区,在尊重中走向德行。

我相信我们每个人在共性上都是平等的,我也相信这个世界上存在着Good,就像大学这一个词语,University,是两个词汇:Unity代表一, Diversity代表多元化。我们在共性上都是人,有些人聪明,有些人愚笨,有些人有钱,有些人贫穷。

所以法律要维护社会秩序,要约束我们内心的幽暗,通过约束我们能够过自由的生活,但同时我们要生出对他人的尊重,因为只有真正地尊重才是法律,才是良善生活的破题之道。你希望别人尊重你,那么你也应该去尊重他人。

我很喜欢一个英文单词,Humble(谦卑),也是两个词汇:Human(人类)和Able(能力)。

我慢慢地体会,一个真正谦虚的人,才能够真正拥有作为人的能力,承认自己的无知乃是开启智慧的大门,我们并不拥有优越于他人的一切,我们即便拥有,也是我们所不配的。

愿各位真正能够在法治中过良善的生活,做法治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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