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民事诉讼律师 >> 举证质证

除法定情形外,当事人因诉讼能力不足而确实无法完成举证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日期:2022-10-2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除法定情形外,当事人因诉讼能力不足而确实无法完成举证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证据属于民事诉讼的实体内容。在辩论主义的诉讼模式之下,诉讼的实体内容由当事人决定,法院仅在特殊情况下,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等需要进行有限地介入。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仅规定五种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除这五种证据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必须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这五种证据包括:

(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涉及身份关系的;

(3)涉及公益诉讼的;

(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该条规定的五项情形非常明确,没有兜底条款,没有扩大适用的余地。对于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因诉讼能力不足而发生无法举证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中立性的前提下,通过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提出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凡不符合上述规定,又没有当事人申请为前提的,人民法院均不得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否则即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