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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受让方能否以转让股权系瑕疵股权为由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

日期:2022-10-25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股权受让方能否以转让股权系瑕疵股权为由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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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受让方能否以转让股权系瑕疵股权为由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

裁判要旨(2019)最高法民终230号

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资金等瑕疵出资情形不影响股权的设立和享有。目标公司股权已经实际变更,瑕疵股权受让人虽以终止合同提出抗辩,但并不符合法定合同解除条件,其依据股权转让之外的法律关系拒付股权转让价款缺乏法律依据。

01

基本案情介绍

上诉人(一审原告):曾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冯亮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冯大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甘肃华慧能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华慧能公司)

2015年10月27日,曾雷与甘肃华慧能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曾雷自愿将其持有的深圳市华慧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慧能公司)70%股权转让给甘肃华慧能公司,合计3500万元。协议生效后1个工作日内,甘肃华慧能公司委托中介机构对合营公司进行实地财务尽职调查。若《财务尽职调查报告》显示公司资产负债、内部控制、经营管理等的真实状况与曾雷事前所介绍的相差在合理范围以内,本协议下述条款双方继续履行。否则,甘肃华慧能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甘肃华慧能公司取得中介机构《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后1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在公证部门办理、取得《股权转让协议》的公证书,并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上述股权的转让变更手续。甘肃华慧能公司应于2015年11月30日前,向曾雷支付完毕全部股权转让款。

协议签订后,甘肃华慧能公司支付了1200万元股权转让款,仍有2300万元股权转让款尚未支付。深圳华慧能公司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将70%股权变更到甘肃华慧能公司名下,并修改了公司章程。

2015年10月31日,深圳正理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财务尽职调查报告》显示,深圳华慧能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实收资本1601万元(为公司实际出资额)。甘肃华慧能公司以曾雷向深圳华慧能公司出资不实为由,拒付剩余转让款。曾雷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甘肃华慧能公司向曾雷支付股权转让款2300万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

02

法院观点解析

本案审理的焦点问题是:瑕疵股权是否可以进行股权转让,甘肃华慧能公司应否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一审法院认为,曾雷与甘肃华慧能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曾雷已依约将自己所持深圳华慧能公司70%的股权变更登记至甘肃华慧能公司名下,甘肃华慧能公司也已支付1200万元股权转让款。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一条第1项约定,若《财务尽职调查报告》显示合营公司资产负债、内部控制、经营管理等的真实状况与曾雷事前所介绍的相差超过合理范围,甘肃华慧能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根据2015年10月31日深圳正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尽职调查报告》,曾雷向深圳华慧能公司实际出资1601万元,与注册资金5000万元之间的欠缴额为3399万元,属于重大股权瑕疵,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一条第1项约定,甘肃华慧能公司暂停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具有合同基础。且甘肃华慧能公司受让股权后,已经存在着被公司债权人依法追究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其向出让股东暂停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具有合理性。综上,由于深圳华慧能公司出资存在重大瑕疵,且曾雷不能证明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甘肃华慧能公司明知其出资不实仍然愿意受让股权,甘肃华慧能公司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主张暂停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的抗辩理由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第一条第1项约定,在《财务尽职调查报告》作出后,甘肃华慧能公司若认定目标公司资产不实、股东瑕疵出资可通过终止合同来保护自己权利。但甘肃华慧能公司并未实际行使该项合同权利,其在《财务尽职调查报告》作出后,明知目标公司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不符,仍选择继续支付股权转让款,应视为其对合同权利的处分。甘肃华慧能公司虽然认为在曾雷出资不实的情况下,其有权选择何时终止合同,其拒付剩余股权转让款是以实际行动终止合同,但鉴于本案目标公司股权已经实际变更,甘肃华慧能公司虽然以终止合同提出抗辩,但并不符合法定合同解除条件,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立了认缴资本制,股东是否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是股东资格取得的前提条件,股权的取得具有相对独立性。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资金等瑕疵出资情形不影响股权的设立和享有。本案中,曾雷已依约将所持目标公司70%的股权变更登记在甘肃华慧能公司名下,履行了股权转让的合同义务。甘肃华慧能公司通过股权受让业已取得目标公司股东资格,曾雷的瑕疵出资并未影响其股东权利的行使。此外,股权转让关系与瑕疵出资股东补缴出资义务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本案中,甘肃华慧能公司以股权转让之外的法律关系为由而拒付股权转让价款没有法律依据。对于甘肃华慧能公司因受让瑕疵出资股权而可能承担的相应责任,其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甘肃华慧能公司有权拒付转让款理据不足。曾雷已依约转让股权,甘肃华慧能公司未按约支付对价构成违约,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向曾雷支付股权转让款。

03

律师以案说法

瑕疵股权是指因股东出资不足、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形成的股权。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条款确认了认缴资本制,即股东是否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是股东资格取得的前提条件,股权的取得具有相对独立性。即便存在股权瑕疵的情况,也不影响股权的设立和享有,亦不影响股东对其股权转让权利的行使。因此,瑕疵股权可以转让。

实务中,受让人为保障自己的权益,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若存在转让股权系瑕疵股权的情况,受让人可以据此终止股权转让协议。并在发生约定事由时,及时行使约定的权利。

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与股权转让行为无关。瑕疵股权转让后,出让股东的出资义务并不会因股权转让而予以消灭,出让股东应当继续履行其出资义务。

04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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