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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内使用“绝户网”作业 法院: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日期:2022-11-15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禁渔期内使用“绝户网”作业 法院: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近年来,长江鱼类种群大幅减少,一些鱼类种群甚至处于濒危境地。为此,我国相继出台法律法规推进长江的保护和发展。农业农村部宣布从2020年1月1日起在长江重点水域开始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也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日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长江干流及东海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案情回放】

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本案主要谋划人)、金某、孙某等9人为非法牟利,明知在长江干流、东海禁渔期内,仍预谋组织多批渔船使用“绝户网”等禁用工具进行非法捕捞后销售获利。一行人合作安排,分工明确。其中,孙某、金某按照张某安排负责联系渔民及销售渔获物;张某负责将渔获物转运上岸并运输至销售地。在联系渔民捕捞前,张某会依据技术手段获悉渔政监管船只的方位和航行信息,从而确定逃避监管的捕捞点。几名渔船主依据孙某、金某安排,按照张某确定的捕捞地点,驾驶各自渔船分别在长江干流水域和东海水域进行拖网捕捞作业。捕捞成功后,会有专人协助将渔获物过磅称重后转运上岸,并装车准备运往销售地。

2020年7月12日晚,金某、孙某组织多名渔船主按照张某确定的捕捞地点,驾驶各自渔船进行拖网捕捞作业。次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先后抓获张某、金某、孙某等7人。同年9月,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至公安机关投案。

公安机关查扣94箱渔获物总重量为600余公斤,价值26676元;查扣的渔具为单船有翼(袖)单囊拖网,均属于长江干流禁用工具及东海海域禁止使用的小于最小网目的网具。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法治教育后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并与上海浦东申孙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签订增殖放流工作备案,分别购买各类鱼苗用于增殖放流。

【以案说法】

上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金某、孙某等9名被告人在长江重点水域、东海海域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量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长江流域自古以来有着“鱼米之乡”“水能宝库”等美誉,但由于多年的过度捕捞、非法捕捞,长江水生物资源大幅减少。近年来,国家加大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相继设置禁渔区、禁渔期、长江十年禁渔等保护措施。本案九名被告人明知在长江干流水域、东海海域禁渔期内,为非法牟利,仍进行拖网非法捕捞。非法捕捞所使用的拖网网目极其细小,俗称“绝户网”,此类拖网作业时不区分鱼类大小、种类,对水生资源造成毁灭性破坏,严重破坏了鱼类资源和水生生态系统,为国家所明令禁止。根据法律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或非法捕捞达到一定数量或价值,或造成严重影响,都属于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延伸阅读】

长江十年禁渔计划

2019年12月27日,我国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宣布从2020年1月1日起在长江重点水域开始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2020年1月10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发布《关于上海市实施长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明确上海市辖区内长江干流水域和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上海段的禁捕范围及具体禁捕要求。2020年4月21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我市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上海市所属东海海域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其出台实施对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案例编写: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黄诗原 王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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