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案件快报 >> 刑事案件

禁渔期捕捞田螺 法院: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日期:2022-11-2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禁渔期捕捞田螺 法院: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案情回放】

2021年2月22日至3月13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明知上海市禁渔期规定,仍多次至崇明区河道内非法捕捞田螺,后以约人民币2元每斤的价格销售给邱某某并通过微信收款。被告人胡某因有非法捕捞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其多次实施非法捕捞的事实。经查证,被告人胡某先后11次销售田螺给邱某某,获取非法收益。因胡某的行为造成了水生资源损害,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以案说法】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崇明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在内陆水域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达到法定标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针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过法院组织调解,检察机关与胡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胡某自愿承担由其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失,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提醒:一、禁渔期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0000元以上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对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凡是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人,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的规制,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可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三、水生资源须珍惜,保护环境靠大家。河流内的田螺、鱼类等水生生物是河道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物链条的稳定、控制水中藻类生物的“野蛮式”生长、减轻水体富营养化具有重要作用,非法捕捞水生生物,会减少水中生物的数量和品种,进而破坏河道的生态平衡,危害人类生存环境。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案例编写:上海崇明法院 陈雨丝 赵美臣)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