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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法院执行被拘留

日期:2022-12-0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阻碍法院执行被拘留

作者: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卫奕诚,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12月7日,海门法院执行法官张胜舜在能源产业园区执行两个企业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遭遇以案外人王某龙为首的十多名企业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执行工作。该院执行局局长顾洪健带领十余名执行干警紧急增援,将为首的王某龙、工人黄某乾控制后带回法院作进一步处理。最终,该院对王某龙以阻碍执行为由司法拘留十五日,对黄某乾进行批评教育并处以2000元罚款。

该院执行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A企业与被执行人B企业签订加工合同,因被执行人B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奎)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标的物,致使申请人无法及时向上游商家交货,造成一定损失。故申请人依法向该院申请先予执行。

在执行现场,为确保执行工作顺利开展,该院张拉警戒线,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王某龙以B公司未支付其所有C企业被执行标的物加工费为由闯入警戒线内,推搡执行人员,阻挠执行。被执行人B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奎暗中指使工人,操作场地行车悬吊重物于警戒区域上方,制造安全隐患;指使工人常某俊爬上涉案标的物以言语和行动对抗执行。该院采取进一步措施,欲控制常某俊时,以黄某乾为首的现场工人哄拥而上,与执行人员发生冲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中,被执行人B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奎、案外人王某龙等人,片面为自身利益考虑,唆使工人暴力抗法的行为,不仅给法院正常执法带来极大困扰,动用大量司法资源,更不利于自身合法利益的实现。第三人如果对执行涉案标的有异议,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实现自身权利,而不是以身试法后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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