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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高空坠亡 包工头获刑九个月

日期:2022-12-0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施工人高空坠亡 包工头获刑九个月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闫静,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如皋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重大安全事故案件,被告人殷某元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施工人李某在作业现场佩戴了安全帽,且其系不慎坠亡,缘何包工头殷某元要被法院判处刑罚?

2019年4月,殷某华因家中自建房屋顶频繁漏水,便想到要将屋顶的旧瓦换成新瓦。思索再三,其决定将工程交由同村的殷某元承包。2019年4月10日,殷某元便组织李某等人至殷某华家中进行屋面维修。在叮嘱要佩戴安全帽后,殷某元便安排李某等人采取拖拽底层防水布的方式拆除屋面瓦片。当日13时许,李某不慎从高度7.15米的屋面坠落后死亡。经鉴定,李某符合高坠致头面部、胸部及左下肢严重复合性损伤死亡。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殷某元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考虑其案发后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按约支付全部赔偿款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依据我国《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属高处作业。在工作面边沿无围护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0mm的高处作业,包括楼板边、楼梯段边、屋面边、阳台边、各类坑、沟、槽等边沿的作业属于临边作业。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前,应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验收可分层或分阶段进行;高处作业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并应配备相应防护用品。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本案的作业现场是在距离地面7.15米的屋面进行,属于高处、临边作业,殷某元作为有高空作业操作许可证的包工头,为了图省事,既未在高空作业现场安装任何防护设施,也未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教育,仅仅在口头叮嘱要佩戴安全帽后便安排作业人员在屋面进行施工,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该起安全事故再次警醒我们:安全无小事,切忌心存侥幸。

法条链接: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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