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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快报 >> 执行案件

被执行人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消费 构成规避执行

日期:2023-01-03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被执行人使用他人支付宝账户消费 构成规避执行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陆大川,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常熟法院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因使用他人支付宝进行消费规避执行遭法院训诫,慑于法律威严自动履行完毕。

2019年9月开始,颜某陆续在赵某处购买服装,经双方对账,确认颜某结欠赵某货款12万元,但之后颜某未付款,赵某多次催讨未果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2020年10月,赵某持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线上线下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颜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电话传唤颜某至执行局。在调查询问过程中,法官查看了颜某的手机,发现颜某近期使用实名认证为其父亲的支付宝账户进行了汽车加油、购买手机等消费,遂警告其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情形,并已构成规避执行,法院将对其采取罚款处罚。颜某认识到将面临的严重法律后果,当场支付了一半案款,并承诺尽快将剩余案款交齐。一周后,颜某亲自将剩余案款及执行费送到法院,法官再次对其进行告诫,在颜某承认错误后免除了对其的罚款处罚。

【法官提醒】

本案中,颜某的行为既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又构成了规避执行,其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消费的同时,也可能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如果颜某在法院传唤后未按时到庭,或在法官阐明利害后仍拒不履行,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法律是严肃的,类似本案被执行人使用亲朋好友账户进行消费的做法,当事人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司法权威,只会自酿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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