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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司就能逃过行政处罚?

日期:2023-02-0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注销公司就能逃过行政处罚?

转自奎文区人民法院,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导读

诊所是方便群众就近看病的医疗机构,它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必须具备专业资质才能开业。湖南省宁乡市一家诊所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前提下开门接诊,在被行政处罚后,股东注销公司以图逃避处罚。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对这起非诉行政审查案件作出裁定,依法支持对变更对象继续执行处罚。本案的审理,保障了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强化了公序良俗意识,弘扬了诚信、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诊所无证开张被行政处罚

2020年7月,宁乡市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市卫健局)收到市民通过市长热线的投诉,称某铭中医诊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铭诊所)正在进行无资质行医。接到举报后,该市卫健局于当月30日前往该诊所进行调查,并立即对该案予以立案。

2020年10月12日,市卫健局作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认定某铭诊所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诊疗活动。2020年10月14日,市卫健局向该诊所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明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诊所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条件下,聘请取得了《医师执业证书》的隆某为患者进行看病、开处方的诊疗活动,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告知书中同时载明了市卫健局拟对某铭诊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权利。

2020年10月21日,市卫健局作出了没收某铭诊所违法所得人民币680元,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日,市卫健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该诊所法定代表人杨某明。

注销公司企图逃避处罚

因某铭诊所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2021年4月14日,市卫健局向杨某明送达催告书。因杨某明不在家中,其妻子代为签收了催告书。之后该诊所仍未履行处罚决定。5月10日,市卫健局向宁乡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查中发现,某铭诊所已申请注销,市卫健局只好撤回了执行申请。

6月21日,市卫健局将被执行人变更为某铭诊所前股东杨某明、杨某锋、杨某军后,再次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原来,某铭诊所是2020年7月由股东杨某锋、杨某明、杨某军分别出资30%、40%、30%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三位股东杨某明、杨某锋、杨某军在收到市卫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明知市卫健局将对其诊所进行处罚,仍于2020年10月19日签署了《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对该诊所进行简易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时,杨某明、杨某锋、杨某军承诺,企业在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企业全体投资人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2020年11月13日,某铭诊所被正式注销。

三股东辩称与己无关

2021年7月8日,宁乡市法院依法召开听证,对申请执行人市卫健局与被执行人杨某明、杨某锋、杨某军非诉行政审查一案进行公开听证。

听证中,被执行人杨某明、杨某锋、杨某军主张,市民电话举报的隆某(医生)看诊、开处方等行为是受案外人胡某的安排,其行为与某铭诊所无关。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680元违法所得,诊所也未收取。申请执行人市卫健局处罚对象错误,因此,杨某明等三人请求裁定不予以执行。

而根据申请执行人市卫健局提交的2020年9月1日以及2020年9月24日分别对隆某及杨某明的询问笔录,隆某称:“7月3日那天,我就在那里坐诊了。我记得开始的时候,我就提出来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行,杨某军就和我讲证件的问题归他们负责办理好……”同时,在隆某的陈述中还表明了杨某明是某铭诊所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军是诊所的负责人,但诊所的具体经营操作均由胡某负责。

杨某明在询问中也表示该诊所是其与杨某锋、杨某军三人共同投资的,“隆某负责给患者看病,杨某锋负责药房……”两份询问笔录均有被问询人签名捺印,且在听证中杨某明也明确表示询问笔录是其本人签名并手书“以上笔录属实”。

杨某明等人在听证中的辩称与其在市卫健局的询问笔录自相矛盾。

依法打击逃避行政处罚行为

宁乡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执行人市卫健局对某铭诊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合法送达给该诊所的法定代表人杨某明。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已经发生效力。在2020年10月14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三名股东于2020年10月19日签署了《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申请注销公司,其行为存在故意注销公司逃避行政处罚的嫌疑。

依据相关法律及三名股东注销时的承诺,杨某明、杨某锋、杨某军作为股东,对该公司注销登记前未清算完的债权债务应承担责任。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诉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请示的答复,市卫健局将杨某明、杨某锋、杨某军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符合有关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准许申请执行人市卫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限被执行人杨某明、杨某锋、杨某军在接到裁定三日内自动履行处罚决定书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裁判解析

严惩逃避行政处罚行为

据宁乡市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该案承办法官李潇潇介绍,本案的审理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以民主、法治、公正、诚信为基本原则,依法严惩股东利用简易注销公司程序的简便性恶意注销公司,逃避行政处罚的行为。

一、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考虑

为了发展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该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要求,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现某铭诊所(系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更危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宁乡市卫生健康局接到举报后积极作为、果断出手,对某铭诊所进行行政处罚,保障了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我国行政机关敢于执法、依法行政的社会主义法治思想。

二、从行政执法公正性角度考虑

宁乡市卫生健康局在接到市民电话举报后予以立案,通过现场调查、询问相关人员、核查物证等多手段、多途径调查取证。经单位合议讨论后,在拟对该诊所进行行政处罚前,向其法定代表人杨某明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有权申请听证,并在综合其申辩意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诊所进行行政处罚。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的一系列行为依法进行,在行使其行政职权的同时也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体现了政府机构行政执法行为的民主、法治、平等与公正。

三、从打击不诚信行为角度考虑

杨某明等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不仅没有充分认识自身错误,反而利用简易注销公司程序的简便性,违背诚信,作出虚假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某铭诊所,其行为有恶意逃避行政处罚的嫌疑,且在其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反而自以为诊所已注销,行政机关罚无可罚。为彰显社会诚信,法院依据法律及股东申请注销时的承诺,同意宁乡市卫生健康局变更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保障了行政处罚的有效性和及时性,体现了我国在法律层面上对于不诚信行为的打击,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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