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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 >> 涉外诉讼

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日期:2023-03-1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网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解答: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除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通过外交途径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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