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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扰乱公共秩序罪五大看点

日期:2023-05-1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扰乱公共秩序罪五大看点

作者:林文静,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我国于1979年制定刑法,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自1999年至2017年,以刑法典为基础,先后通过了十个修正案。2020年12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并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共48条,涉及总则的修改只有1条,涉及分则的条文有46条,还有一条为生效条文。其中,新增条文13条,修改条文34条,新增或修改的条文中涉及补充、修改的罪名共25个。这次修改除了关注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知识产权、金融安全等方面的刑法治理和保护,也注重回应人民群众在热点案件中反映出的对公正、法治等的多样化需求,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扰乱公共秩序犯罪为例,新增的“袭警罪”“冒名顶替罪”“高空抛物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均反映了人民群众对就学、就业、生命安全等重大问题的关注和诉求,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和精细发展在刑事法律上的体现。

一、妨害公务罪中新增“袭警罪”提升警察职业荣誉感

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277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条款做了进一步修改,将暴力袭警行为从“从重情节”变为独立罪名“袭警罪”,且为其设置了独立且高于妨害公务罪的法定刑,即“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刑法中单设“袭警罪”有利于维护民警在执行公务时的荣誉感和尊严感,从而更好地彰显国家法律尊严、维护社会管理秩序,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在犯罪构成上,首先,“两高一部”于2019年12月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已经将暴力袭警的具体行为模式做了明确、细化的规定,凡是直接对民警人身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攻击的,以及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间接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均属于暴力袭警行为。其次,此款规定暴力袭击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如果行为人袭击的人民警察不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不构成本款规定的犯罪,如果袭击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等规定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等定罪,并根据袭警的具体情节酌情处罚。最后,此款的基本犯和情节加重犯均为行为犯,并不要求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犯罪的标准,具体适用时要综合考虑袭警行为的方式、手段以及对执行职务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基本犯与加重犯的界限。

二、新增“冒名顶替罪”维护民众的“前途”安全

近年来,全国各地爆出多起冒名顶替他人入学、参加工作的热点事件,冒名顶替者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受教育、工作、发展等一系列重大权益,给他人的人生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但顶替者本人却很难受到刑责,故而引发人民群众的强烈关注和愤慨。作为对热点案件的关注和回应,《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冒名顶替罪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二,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冒名顶替罪的设立,在犯罪构成上,本罪主观上为故意,必须是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系冒名顶替行为,客观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冒名顶替的行为,不论是否实际已取得相应的资格、待遇,均应以本罪处理。在适用本罪时,应当注意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情形,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是冒名顶替行为的组织者、实施者,同时又实施受贿等影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犯罪行为,在处罚时不仅要以冒名顶替罪从重处罚,还应实行数罪并罚。

三、新增“高空抛物罪”补强对高空抛物行为的规制

针对高空抛物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5条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至此,刑法在高空抛物类案件中建立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刑罚体系。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虽然高空抛物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但在此之前,实务中尤其是《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发布后高空抛物行为已经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多个罪名予以规制,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如果高空抛物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应当比较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与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处罚轻重,而不能以形式上新增罪名就评价为无罪。另一方面,也要注意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二款的规定,避免将本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犯罪行为,错误地定性为高空抛物罪降格处理,不适当地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四、新增“催收非法债务罪”精准打击非法讨债行为

关于对催收非法债务行为的处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行为人因债务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两高两部于2018年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区分了催收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的行为,明确提出依法打击非法放贷讨债,规定“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佣、指使他人有组织地采用上述手段(即软暴力手段)寻衅滋事,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为追讨合法债务或者因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催收非法债务行为从寻衅滋事罪中剥离出来,单独设立“催收非法债务罪”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以此来实现对该类犯罪的精准处罚,从根上整治饱受社会诟病的暴力或软暴力讨债行为,维护社会文明与和谐。

五、新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呵护民族精神

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和烈士,英雄烈士本身就是国家历史和文化的一部分,也是民族精神的象征。此前,对严重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行为,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名誉权纠纷公益诉讼或由英雄烈士的后人提起民事诉讼方式,比如曾引发社会关注的“狼牙山五壮士”、邱少云等名誉纠纷案,最终法院以判决立即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从而维护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有的地方还曾以寻衅滋事罪等方式对在互联网上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行为予以惩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进一步完善了对英雄烈士保护的法律体系。对于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实施惩治和打击,有利于形成尊重英雄、守护英雄的法律意识,保护人民群众的爱国和民族情感。需要注意的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实施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如果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应当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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