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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元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日期:2023-06-0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郑某元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1年3月期间,郑某元及其子郑某平擅自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白沙村海江大道开辟三个地块用于收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大肆招揽他人前来倾倒生活垃圾和工程渣土等建筑垃圾。后庄某东、黄某源、郭某平等人亦先后参与。涉案人员共收取垃圾倾倒费用近百万元。经测算,案涉倾倒垃圾区域地块面积达56003.5㎡,垃圾总填方达152234.2㎥。经鉴定,案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经混合倾倒、填埋,其中铜、铅、镉、砷、锌、钴、钼、硒、镍、铍、钒、铊、锰、铬等重金属和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等监测因子含量超过基线水平,对土壤和地表水环境造成污染,后期清理垃圾废物费用达999万余元。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郑某元、庄某东、黄某源、郭某平提起公诉;并对该四人及福建某建设工程公司等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郑某元等被告根据各自责任承担生态环境恢复费用及清理措施费用共计999万余元、鉴定费27万元。

【裁判结果】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元、庄某东、黄某源、郭某平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倾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一百万元以上,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情节严重。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六年不等,并处四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追缴各自违法所得。鉴于案涉区域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决郑某元等十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92万余元、鉴定费用27万元,合计1019万余元,并就其污染环境行为以书面形式在省级以上报刊进行登报道歉。宣判后,庄某东等部分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针对案件反映出的市容环境卫生执法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等工作中存在的短板问题,向当地市、区两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四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清运案涉固体废物,并完善工作机制。

【典型意义】

福建省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是中国亚热带河口滩涂湿地的典型代表,被列入亚洲重要湿地和中国优先保护生态系统、中国重要湿地、中国重点鸟区,主要保护对象是滩涂湿地、红树林及其自然生态系统,中华白海豚、中华鲟等多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本案垃圾倾倒区域,紧邻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案涉人员长期大量违规倾倒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仅造成土壤和水污染,也直接威胁到泉州湾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特别是其中洛阳江原生红树林、桃花山海滨水禽两大生态核心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破坏周边湿地自然生态景观和海丝文化景观。人民法院在查明案情、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依法从严判处被告人自由刑及财产刑;同时准确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认定相关涉案人员依法连带承担环境修复等费用,有力彰显了人民法院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司法担当与价值导向。人民法院积极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则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与行政机关协同推进环境治理的有益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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