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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 >> 股权转让纠纷 >> 典型案例

7个股权转让纠纷的参考案例

日期:2023-07-0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股权投资估值调整的合意必须清晰地约定于合同中,否则不予认定—山东华立投资有限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案例要旨:股权投资估值调整协议是投资公司在向目标公司投资时为合理控制风险而拟定的估值调整条款。股东之间为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高度融资需求有权自治约定股权投资估值调整的内容,但股权投资估值调整的合意必须清晰地约定于合同中。

已完全履行的股权转让协议不能被解除,构成合同主要内容的条款不能被单独解除—董某某与朱某某、李某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辑】

案例要旨: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整合协议书与股权转让协议是两个有密切联系却又相互独立的合同。独立存在的股权转让协议因已完全履行而不能被解除。另一协议中的条款构成了协议的主要内容,或者该部分条款的解除将使合同的主要内容不能实现,或者部分解除将使当事人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称、进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时,该部分条款不能被单独解除。

因买受方违约致使股权未能转让,出让人请求支付违约金的,合同履行期间标的企业的正常经营性支出,不应当认定为损失—丁某诉种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北京法院参阅案例第44号】

案例要旨:股权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股权出让人继续经营目标公司,因买受方违约致使股权未能转让,出让人请求支付违约金的,合同履行期间标的企业的正常经营性支出,不应当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中的“损失”。

股权转让方延迟履行股权变更手续,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受让方主张因延迟履行股权变更手续为其带来损失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姜某诉栾某某等迟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违约赔偿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

案例要旨:1.股权转让方迟延履行股权变更手续,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受让方主张因转让方迟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致其不能及时获得股权给其造成损失的,受让方应当对该损失承担举证责任。2.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属于股权受让方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转让方收受并占有该转让款是其依法享有的合同权利,股权转让款并不存在被不当占用的情形。因此,股权受让方主张将股权实际变更前转让方占用其交付的股权转让款的利息作为转让方迟延履行给其造成的损失,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骗取股权变更登记、行代持股权之实,以及为保证债权实现、受让人非善意取得的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许某某诉王某某、南安三颖建材有限公司等转让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

案例要旨:为骗取股权变更登记、行代持股权之实,以及为保证债权实现、受让人非善意取得的股权转让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公司股权变更后企业类型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除了法律法规对变更股权的生效条件另有要求外,不再一律以审批为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被刑事拘留羁押的涉外人员,如没有证据证明在国内有住所,其上诉期限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的规定。

因被代理人容忍家庭成员作为其代理人出现,股权受让方有理由相信代股东签字的行为人有代理权,则构成容忍型表见代理—A公司、李某甲、千某某诉B公司、徐某、王某、李某乙股权转让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

案例要旨:股权转让合同中,股东家庭成员的代签行为在没有取得股东明确授权和事后追认的情况下,属于无权代理,但还应考察该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股权虽然具有人身属性,但是夫妻、父子关系作为特殊社会关系,在其中一方处置另一方所有且如此巨大的财产时,另一方完全不知情,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此时应结合案件的相关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如因被代理人容忍家庭成员作为其代理人出现,股权受让方有理由相信代股东签字的行为人有代理权,则构成容忍型表见代理。

法律无明文规定且股东未明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未进场交易不视为优先购买权已丧失—中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例要旨:虽然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交易,但因产权交易所并不具有判断交易一方是否丧失优先购买权这类法律事项的权利,在法律无明文规定且股东未明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未进场交易,并不能根据交易所自行制定的“未进场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交易规则,得出其优先购买权已经丧失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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