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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检察院抗诉,法院指令再审后重新形成的生效判决,当事人能否再次申请再审?

日期:2023-08-2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经检察院抗诉,法院指令再审后重新形成的生效判决,当事人能否再次申请再审?

答:不能,法院不应受理,如已经受理的,裁定终结审查再审申请。

观点解析:因再审发回重审后形成的重审生效判决,因其系在再审程序中形成的判决,故在性质上属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再审判决即“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如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则在实质上将违反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审、二审、再审及检察院抗诉”的“3+1”模式。因此,对该判决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的,则应当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终结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来源|类案同判规则,转自|民商法茶座整理)。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2辑)《民事审判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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