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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借款合同

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股权转让剩余款项转为贷款,并签订了借条的,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

日期:2023-10-1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股权转让剩余款项转为贷款,并签订了借条的,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

董某存、张某贵与徐某祥、李某峰、韩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双方明确约定股权转让剩余款项转为贷款,随后双方签订了借条,借条是对股权转让余款的处理,双方系股权转让产生的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

【规则解析】:

在民间借贷诉讼中,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借条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抗辩认为借条约定的借款并未交付,双方当事人并未形成真实的借款法律关系,而是双方约定将股权转让剩余款项转为贷款,因此签订的借条是对股权转让余款的处理,双方系股权转让产生的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若被告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借款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并证实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此时,借条只是对合同未付的股权转让余款进行确认和处分,其虽然名为“借条”,但实质上应是“欠条”。当然,根据《规定》第十五条“但书”的规定,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上述规定,即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

【案例文号】:(2014)民一终字第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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