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法律服务领域 >> 第三人撤销之诉

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普通债权人可以作为虚假诉讼受害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日期:2023-10-3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普通债权人可以作为虚假诉讼受害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件: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案号:(2022)云民终76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起诉条件包括主体条件、程序条件、实体条件和管辖法院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当是因不能归责于本人事由而未参加原案诉讼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而言,原案处理结果可能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普通债权原则上不受第三人撤销之诉保护,即原案当事人的普通债权人,一般不能作为原告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但是,如果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普通债权人可以作为虚假诉讼受害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案中,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的债权为普通债权,且该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能切实证实原案当事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实施虚假诉讼,损害其合法权益。因此,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