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买受人履行了付款义务,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供货义务,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吉林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诉长春市朝阳区农副产品经销处购销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买受人及时付款,买受人已按合同规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出卖人虽将入库单、发货票等有关的提货手续交给了买受人,但买受人持这些手续去第三人处提货时,并未实际得到合同约定数量的货物,是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供货义务,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文号】:(1992)经字第39号
【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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