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朱某
案号:(2020)津01刑初53号
【案情摘要】
被告人朱某曾从事医药代表工作,疫情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从河北省某市场购进假冒“3M”“飘安”品牌的口罩,并通过微信发布出售口罩的信息,向个人及药店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销售金额累计5.3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在明知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假冒“3M”“飘安”品牌的口罩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5.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被告人朱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经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社会调查评估,可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故判决朱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和医用器材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典型意义】
该案发生在疫情期间,被告人从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口罩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同时假冒口罩质量难以保证,无法起到应有的防护作用,威胁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人民法院从收案到宣判仅用时12天,依法打击了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有效震慑了实施破坏疫情防控行为的犯罪分子。本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依法打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又考虑到被告人存在自首、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等情节对其予以从宽处罚,体现了罚当其罪。因被告人具有医学教育背景且从事医药代表这一特殊职业,本案适用刑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药品和医用器材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该案的处理思路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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