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民事诉讼律师 >> 举证质证

为什么说比起法律常识,更应该科普证据意识?

日期:2023-12-1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声明丨本站部分内容系转载,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答: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意识,是指行为人在民事活动中需要具备注意保存证据和备份资料的意识。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证据是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是案件胜诉的关键。通俗地讲,在社会生活中,我们要注意留痕,特别是在签订重大合同、发生争议、调解谈判时,更要小心谨慎地保留相关凭证、合同资料、转账记录等。

做好证据留存的重要性大于法律常识。发生纠纷时,对于相关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临时找法,学法(也可以找律师帮助)。而对于证据,临时找往往是找不来的,此时,律师也帮不上忙。因为,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够确保你的诉求获得支持。也就是说,如果你所陈述的事实没有证据来证明,就要承担不利的结果。

如何培养证据意识呢?

第一,注意收集证据。

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比较重视人情,不太重视证据,对可能发生的纠纷缺乏证据准备,收集证据的意识淡薄。例如,A借钱给B,碍于情面却不好意思让B写个借条,似乎一写借条就冷落了朋友关系,结果发生借贷纠纷,A手中没有证据,而导致了诉讼的失败。

第二,养成保存证据的习惯。

保存证据的意识淡薄,认为用完了就拉到,一旦原件损坏或丢失,又没有复印件,便没有了证据。因此,要养成保存证据的好习惯。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因复印件单独做证据的证明力较弱,最好保存好原件。

第三,培养运用证据的思维。

很多人在遇到法律纠纷时不知道运用证据去证明案件事实,而是千方百计找关系、托人情,运用证据的意识淡薄,丧失了自己本来占优势的证明机会。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看一个案例:

一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按照规定,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关系成立应当具备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当事人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二是出借人须将借款交付借款人。本案中,虽然刘某提供转账记录证明向李某转账共计328万元,但是对于和李某签署的借条,刘某表示无法提供原件,亦无法提供发送上述借条的原始邮件载体,对于刘某基于借条主张双方形成借款的合意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而转账记录中虽然有部分款项备注为借款和暂借款,但是李某累计偿还的款项数额也已经超过上述数额。另外,根据李某提供的微信群聊天记录可知,上述款项的还款时间和金额基本与聊天记录中显示的金额和日期一致,而综合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沟通的内容和其他背景情况,亦无法看出双方具有借款的合意。故根据刘某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刘某坚持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本次诉讼,并无依据,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577元,由刘某负担(已交纳)。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刘某主张其与李某之间系借贷关系,但并未提交借条原件及发送上述借条的原始邮件载体,其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与李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根据李某提供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款项的还款时间和金额等,可以看出双方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根据现有证据,仍难以证明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对刘某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刘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索引:(2023)京03民终7914号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