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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伤情鉴定的十问十答

日期:2023-12-2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1.哪些案件需要做伤情鉴定?

常见的就是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涉及治安或刑事处罚的案件。当然,也包括比如交通肇事、逃逸,酒驾、醉驾造成的人身伤害可能构成刑事案件的,还有就是非法行医以及涉嫌医疗事故罪的案件,都可能需要伤情鉴定。伤情鉴定意见可作为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

2.如果做伤情鉴定,由谁来提出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可理解为:伤情鉴定程序的启动,伤情鉴定也叫损伤程度鉴定,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在接报警后,第一时间对伤者以询问笔录的形式进行询问相关过程,包括询问伤者是否进行伤情司法鉴定,伤者有此需求的,公安机关一般都有义务启动委托伤情鉴定程序。简单理解,伤者提出,公安机关同意、委托。对于鉴定机构而言,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132号令)第11条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办案机关一般系指办理诉讼案件的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伤情鉴定绝大多数都是公安侦察机关委托。

3.鉴定机构由谁来选择?

公安机关内部和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都可以接受委托进行伤情鉴定,司法鉴定实践中,此类案件具体委托谁,目前来说,各地的操作习惯不尽相同,委托机关可结合案情,根据案件需要,指定或与案件相关当事人商定选择认为合适的司法鉴定机构。

4.有关在场人员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通知委托人见证。一般针对正常成年人的查体,有委托人在场见证即可。

5.鉴定机构接到委托后的鉴定流程是什么?

鉴定机构接到委托后,鉴定人先行预审查,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事项(如伤情)未超出鉴定范围以及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而且鉴定用途合法,送检材料(包括委托鉴定聘请书、就诊病历、影像学片、监控视频、询问笔录等),真实、完整、充分,司法鉴定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时,公安委托机关需要与司法鉴定机构签署一系列手续,具体包括,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鉴定人是否回避告知书、鉴定风险告知书、鉴定缴费告知书等。待办理完手续时,一般认为鉴定正式受理,接下来进入鉴定环节,至少由2名具备鉴定资格的法医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需要法医鉴定人对伤者进行法医学体格检查,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伤检”,如果伤者伤势严重不便行动,需要法医到现场查体,查体结束后,法医鉴定人根据公安机关送检材料,结合法医学查体结果,作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的出具一般不超过30工作日。涉及疑难复杂特殊技术问题的案件,经与委托人协商后可延长30工作日出具鉴定意见。需要注意,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可根据伤情变化和鉴定需要,要求伤者进行复查,复查一般需要一定时间,此时,复查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部分不涉及“功能”的损伤鉴定,以当时的伤情为主进行鉴定。也有不少案件,涉及后续功能恢复情况,这类案件,可以以损伤当时的伤情进行一次鉴定,待临床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视其功能恢复情况,可再行补充鉴定。比如面部瘢痕可能涉及容貌毁损的、颅脑损伤后是否遗留智力或精神障碍的。

6. 伤情鉴定都鉴定什么?

常见的包括软组织擦伤、挫伤的面积大小,创口长度,是否有容貌毁损,身体各部位是否有骨折以及骨折的程度,视力、听力、智力等是否有下降,内脏器官是否有损伤及程度,等等。

7.伤情鉴定最佳时机?

鉴定时机需要根据具体伤情及恢复情况而定。一般,损伤轻微的,可能是轻微伤或者不构成轻微伤(但也有损伤)的,要求在损伤消失之前进行鉴定,通常理解为为越早越好。损伤较重可能构成轻伤或重伤的,对于原发性损伤同样是尽早进行鉴定,对于原发性损伤引发功能障碍遗留后遗症的,比如遗留听力、视力或性功能障碍以及关节活动功能障碍的至少在伤后3个月进行鉴定,遗留智力下降或肢体肌力下降至少6个月以上,如果可能为植物状态者需要12个月以上。

8. 伤情鉴定的结果有哪几种?

伤情鉴定的结果具体包括:不构成轻微伤,轻微伤、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和重伤一级。伤害程度依次越来越重,轻一重于轻二、重一重于重二。

9. 出具鉴定书的时限以及形式?鉴定书出具后交给谁?

一般出具鉴定书的时限为30工作日内,对于疑难复杂特殊技术问题的,可延长30工作日,也就是60工作日。期间,复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鉴定意见由至少2名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一式四份,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三份交由委托方收执。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书面形式出具,司法部对司法鉴定文书格式规范有具体格式要求。鉴定意见交由委托人,如办案机关。按照规定,鉴定意见不能直接给伤者本人。

10.关于对鉴定书提出质疑

如果是对错别字、图标一些瑕疵等提出质疑,鉴定机构可通过补正书予以纠正,但不能改变原鉴定意见的实质内容;如果委托人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可通过鉴定人出庭解释、专家辅助人质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方式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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