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除了社会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时均无需向登记机关提交验资报告。
其次,股东按期缴付出资后,应由公司对股东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记载内容作相应调整。
最后,公司无需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如实公示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以及股东(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依据:
新《公司法》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零一条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三款 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时,应当缴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并提交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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