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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纠纷专栏简介

股东出资纠纷

  • 股东出资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23-11-15 点击:1次

    股东出资相关法律问题解析股东出资是在公司设立或者增资时,依照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股东出资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股东未按出资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法的规定缴纳出资,可能引发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出资纠纷,股东可能被起诉而依法承担继续履行、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

  • 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时的股东出资责任
    日期:2023-10-15 点击:26次

    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时的股东出资责任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股东享有根据商业判断而延长出资期限的自由,并享有相应的期限利益。但对于公司在股东延长出资期限前已有的债务,债权人亦享有依据原出资期限相应的期待利益。公司股东虽享有期限利益,但未经债权人同意而延长股东出资期限,实际上损害了债权人的期待利益,故股东不能据此免责。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期待利益产生在先,理应受到优先保护。

  • 抽逃出资时的股东出资责任
    日期:2023-10-15 点击:19次

    抽逃出资时的股东出资责任公司在减资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情形,与股东利用公司减资而抽逃出资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违法减资的责任主体是公司,抽逃出资的责任主体是股东,故不能仅因公司减资程序违法就认定股东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行为本质上是股东侵犯公司财产权,导致公司责任财产减少。如果在公司减资过程中股东并未实际抽回资金,则属于形式上的减资,即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虽然减少,但公司责任财产并未发生变化。

  • 公司注销,未出资股东应向其他股东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吗?
    日期:2023-10-14 点击:21次

    公司注销,未出资股东应向其他股东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注销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公司清算时,所有股东均应缴足出资,对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且在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有权要求就公司存在剩余财产在股东间进行分配。

  • 出资人以需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财产出资的处理
    日期:2023-10-13 点击:14次

    股东出资的十六个关键问题解析股东出资是在公司设立或者增资时,依照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股东出资是形成公司财产的基础。出资是股东最基本、最重要的义务,股东未按出资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法的规定缴纳出资,可能引发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出资纠纷,股东可能被起诉而依法承担继续履行、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

  • 同一款项先后循环出资,股东应在抽逃范围承担责任
    日期:2023-09-20 点击:28次

    同一款项先后循环出资,股东应在抽逃范围承担责任公司资本是公司正常经营的必要前提,而股东抽逃出资严重侵害了公司的现金流,进而不正常地削弱了公司的偿付能力,危及公司的资本维持原则以及对外偿债能力,因此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或者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出资期限的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日期:2023-09-04 点击:61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出资期限的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临时股东会决议第二项系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将股东出资时间从2037年7月1日修改为2018年12月1日,其实质系将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提前。而修改股东出资期限,涉及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并非一般的修改公司章程事项,不能适用资本多数决规则。

  • 定向减资的股东会决议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日期:2023-09-04 点击:42次

    定向减资的股东会决议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此处的“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仅仅指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而并非涵盖减资后股权在各股东之间的分配。股权是股东享受公司权益、承担义务的基础,由于减资存在同比减资和不同比减资两种情况,不同比减资会直接突破公司设立时的股权分配情况,如只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做出不同比减资决议,实际上是以多数决形式改变公司设立时经发起人一致决所形成的股权架构,故对于不同比减资,在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另有约定除外,应当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的处理
    日期:2023-09-03 点击:50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的股权出资的处理股权等非货币财产能否作为出资的判定标准。《公司法》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作为股权等非货币财产的抽象性出资标准。依据这一标准,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即可估价性和可转让性。前者是指出资标的所具有的财产价值能够评估作价,以明确出资人的出资比例或认股份额,为确定公司的资本规模和所有者权益提供计算依据;后者是指用于出资的财产不仅可以由公司股东交付与公司,作为公司经营所用,而且在公司对外清偿债务时,可以有效地从公司移转给公司的债权人,并由债权人予以有效的财产利用。

  • 股东抽逃出资的处理
    日期:2023-09-03 点击:19次

    股东抽逃出资的处理股东抽逃出资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不同于公司资产。公司资本仅是公司资产中的股东出资部分,它是一个确定不变的财产数额,不随公司盈利或亏损或者资产的升值或贬值而改变。股东抽逃出资主要违反了资本维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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