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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 >> 股东出资纠纷

关于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来源:公司诉讼律师网 作者:公司律师 阅读:43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释义】 本条是关于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规定。

实践中,根据股票上是否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将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两种。记名股票,顾名思义,是指股票上记载有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的股票;元记名股票,是指股票上未记载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的股票。

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在法律意义上是有区别的:首先,二者在股东权利的行使上是不同的。记名股票只能由股票上记载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其他人即使合法持有该股票,也不得行使股东权利;而无记名股票,只要是合法持有该股票的人,均可以行使股东权利;其次,二者在转让方式上是不同的。无记名股票的转让,以实际交付为要件,只要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就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记名股票的转让,按照各国公司法的规定,一般都要求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如要求采取股票背书的形式进行转让,或者要求签署书面的股份转让合同。同时,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即要求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中,否则受让人不得以该转让来对抗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再次,在具体的股东权利行使上,二者也是有所不同的。对于记名股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进行分红等事项,只需要直接通知股东就可以了;而对于无记名股票,则需要以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同时按照本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前5日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无记名股票仅以交付就可以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流动性太大,公司对股东的变化情况不能够及时了解,有时是完全不了解。因此,如果公司发行的元记名股票的比例过大,是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的。因此,有的国家公司法限制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比例,如规定无记名股票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发行股票总数的1/2。我国公司法虽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但从公司正常运营的角度出发,公司可以从自身情况出发,在公司章程中对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数量进行限制。

发起人、法人作为公司股票的发行对象,一般都拥有数量较大的股份,为了便于对公司股份构成情况的了解,方便公司的运营,同时也有利于对公司的监管。本条沿用了修订前的公司法的规定,要求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要求股票上必须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发起人、法人的代表人姓名记名。

对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按照本条的规定,既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法律并没有进行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规定针对的是股票发行,即要求在股票发行时,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必须是记名股票,并不是限制发起人、法人只能持有记名股票。股票发行以后,发起人、法人在流通市场上通过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获得无记名股票的,本法并没有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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