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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专栏简介

法定代表人

  • 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及涤除登记诉讼思路
    日期:2023-11-07 点击:7次

    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及涤除登记诉讼思路“因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的更换需经公司决议或决定,故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只有在公司内部程序的进行无现实可操作性的基础上,司法干预才具备合理理由……作为该城建公司的执行董事,依据相关法律和该公司章程,张某有权召集股东会会议却无任何证据证明张某行使了该项权利。如若张某召集了针对改选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的股东会会议,但该会议因非张某自身原因而无法开启亦或是开启后并未进行改选,张某方有权寻求司法救济。故本院对张某相关主张不予支持”。

  • 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可否通过诉讼涤除工商登记?
    日期:2023-10-31 点击:17次

    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可否通过诉讼涤除工商登记?法人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因此要求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间需存在实质关联性,而存在实质关联性,就在于法定代表人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如果一个人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就不可能也不应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为其根本就不具备对外代表法人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 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如何证明构成表见代表,从而让公司承担责任?
    日期:2023-10-30 点击:9次

    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如何证明构成表见代表,从而让公司承担责任?在民事活动中使用企业法人的备案印章,确实更能证明民事行为是企业法人意志的体现。但未使用备案印章,并不能当然否定企业法人意志的存在。本案《借款合同》并没有约定杨伟斌的签字仅代表其个人。因此,即使合同上并未加盖中实公司的印章,杨伟斌的签字也将具有双重效果,可以视为杨伟斌同时以个人身份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作出意思表示。

  • “挂名”法定代表人有何风险?如何涤除?
    日期:2023-10-25 点击:12次

    小刘既非公司股东,亦非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其与二股东签订的协议书及挂名法定代表人协议书,小刘仅系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经营管理并无决策权限,且现已离职,故小刘不具备对内管理公司、对外代表公司的基本能力和实质条件。同时,公司已停业,小刘与二股东协商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无果,股东王某拒不到庭、股东李某不同意变更登记事项,公司股东已无法就变更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事宜协商一致,小刘无法通过公司自治途径进行救济。

  • 法定代表人应当与公司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利益关联
    日期:2023-08-31 点击:25次

    法定代表人应当与公司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利益关联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律又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由此可见,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应当与公司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利益关联。本案的事实证明,朱鸣敏与诶斯诶福公司已无实质性利害关系。

  • 公司犯罪了 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吗?
    日期:2023-08-11 点击:41次

    公司犯罪了 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吗?单位犯罪的界定方法和惩罚原则,但第三十一条中与单位一同受到处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范围比较笼统。在实践中,常常出现直接把单位日常运营过程中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单位的主要控制人员,如法定代表人等视为法条中规定的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的情形。这实际上是不符合法理的。

  • 涤除挂名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应如何认定?
    日期:2023-07-27 点击:62次

    涤除挂名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应如何认定?《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法人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因此要求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间应当存在运营、治理上或 其他实质关联性,如无实质关联性,其对外不具备代表法人的条件。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实质上就违背了《公司法》第十三条的立法宗旨。

  • 老法定代表人应配合办理变更登记
    日期:2023-07-14 点击:37次

    老法定代表人应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生效后,对公司内部而言,原法定代表人即不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履行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原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该义务贯穿于任职期间的始终,即使已经离职也应履行配合办理之义务。

  • 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签署担保协议,公司是否担责?
    日期:2023-06-25 点击:51次

    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签署担保协议,公司是否担责?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十六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4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 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问题汇总
    日期:2023-06-06 点击:147次

    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问题汇总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的法定代表人。《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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