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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 >> 股东出资纠纷

能否抽回出资款,股东身份是关键

日期:2016-10-1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349次 [字体: ] 背景色:        

能否抽回出资款,股东身份是关键

案例来源|上海市高级法院(2010)沪高民二终字(商)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

台湾人张智等4人各出资50万、上塑公司出资300万设立镭射公司,《股份合作协议书》又约定五方为股东成员,共同管理公司,个人股东每月领取工资;还约定了分红事项。

因为张智的台湾居民身份,上塑公司可能出于简便办理公司设立手续的考虑,在镭射公司验资时,将张智的50万与自己出资的300万共350万一并划入镭射公司验资账户,工商登记的股东没有张智,张智成了隐名股东。

但是,在镭射公司经营期间,公司重大事项均由张智等五方商议决定,4个自然人股东都领取了相同数额的工资。

后张智离开镭射公司,遂产生纠纷。

张智认为,上塑公司设立镭射公司时,将自己的出资款登记在上塑公司名下,致使自己未能成为镭射公司的股东,要求上塑公司返还自己的出资款50万。

股东出资款纠纷来了。

张智能要回出资款吗?

认为,张智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在于其是否已经具有股东资格。如果其已成为公司股东,则无权再将50万出资款要回。

法院审理期间,上塑公司向法院出具《出资确认书》,确认上塑公司持有镭射公司的70%股份中有10%股份即50万实际系张智出资。并且,在庭审中,镭射公司其余4个股东都到庭承认张智的股东地位。

张智认为,自己没被登记为公司股东,系上塑公司违约。

上塑公司辩称,设立登记需要张智本人的签名,其不可能不知道没有把他名字登记上去的事实,由此证明双方约定了代持。

法院认为,《股份合作协议书》也没有明确约定张智必须是显名股东。并且,张智对投资镭射公司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且投资款已到位,现在仅仅以工商登记上不是股东为由请求返还投资款,无法律依据。尽管张智没有被登记为公司股东,但上塑公司实际已经将其出资款划入镭射公司验资账户,已成为公司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张智在离开镭射公司之前的经营过程中,始终认为自己是公司股东,也实际参与了公司重大事项的商议和决定,并且与其他3名个人股东享有相同待遇。镭射公司的其他股东也都认可张智的股东身份。

如此以来,胜负已分。

一旦张智的股东资格被确认,其对公司的出资即成为公司财产,张智已对50万出资丧失所有权,但因此取得相应股权。此后,股东张智不得再将出资抽回,否则即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属公司法禁止的侵害公司利益的抽逃出资行为。

当然,张智想成为显名股东也有救济途径,其可以通过申请变更工商登记,成为镭射公司的显名股东。

提示投资人:1、投资需谨慎。投资公司意思真实并已实际支付投资款后,钱可不是想拿走就随时拿走的。2、股东的出资投入公司后已成为公司财产,与出资人无关了,再想退出公司可选择股权转让的方式,而非违法抽逃出资;否则,出资义务没有履行,随时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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