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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 >> 股东出资纠纷

继受股东就原股东瑕疵出资追偿权的认定

日期:2021-04-2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372次 [字体: ] 背景色:        

继受股东就原股东瑕疵出资追偿权的认定

——朱某诉陆某、上海能发能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赋予受让股东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转让股东追偿的权利。但在未有确切证据证明该转让股东对公司负有补足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受让股东自愿向公司补足出资,无权向转让股东追偿。

基本案情

上海能发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发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25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为案外人张某等人,注册资本1,060万元(实缴并经验资)。2011年3月7日,陆某受让了张某持有的20%的公司股份成为公司股东。2011年12月18日,陆某又受让了其他股东的股份,增持股份至40%,此时,能发公司股东仅为张某(持股60%)、陆某(持股40%)。2015年7月16日,陆某将其所持股份全部转让给朱某。

2019年12月9日,能发公司向朱某发送公函,称朱某受让的40%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并未缴足,要求朱某补交224万元。2019年12月13日,朱某向能发公司支付224万元。后朱某诉至本院,认为其作为受让股东为转让股东履行了补足出资的义务,要求对陆某行使追偿权。

法院另查明:1.朱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5月15日登记结婚。2.因欠付股权转让款,陆某曾起诉朱某、张某,法院生效判决判令朱某、张某共同向陆某支付股权转让款235万元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沪0112民初3066号民事判决: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朱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沪01民终759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朱某作为受让股东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转让股东陆某对能发公司有履行出资或补足出资的义务。而陆某亦同样是继受股东,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陆某作为继受股东,是否应承担前手股东虚假出资的责任?二是陆某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其本人是否具有抽逃出资的行为?

针对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受让股东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的前提是明知前手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本案中,首先,陆某并非能发公司的原始股东,也未对能发公司增资,其是通过股权转让方式继受取得能发公司股权的继受股东。而在其继受股权之前,能发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注册资本1,060万元均为实缴出资。其次,陆某作为继受股东即使承担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也应当是在前手股东被认定虚假出资且被要求补足出资的前提下,但朱某未能举证证明前手股东虚假出资,能发公司也从未要求陆某的前手股东补足出资,更从未要求过陆某补足出资。再次,即使陆某前手股东虚假出资,朱某也未能证明陆某对此系明知,反而陆某取得上述股份均向转让股东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最后,朱某作为能发公司发起股东及控股股东张某的配偶,其与陆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中亦有张某的签字,故反而是朱某受让陆某股份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对能发公司的出资情况。综上,陆某并无因其受让的股权而负有向能发公司补足出资的义务。

针对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抽逃出资行为的主体为公司发起人和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方式是利用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或者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非法抽回出资的行为。就本案而言,首先,陆某并非能发公司的发起人或原始股东,亦未对能发公司进行增资,陆某不符合抽逃出资主体要件。其次,抽逃出资的客体是公司注册或增资时公司的实收资本,而陆某作为继受股东并没有缴纳出资的义务,更遑论抽逃注册资本。再次,朱某无法证明能发公司账户受陆某控制,陆某也并不存在虚构债务、虚报利润、关联交易等抽逃出资客观行为。综上,陆某作为能发公司股东期间并未抽逃出资。

综上,本院认为,陆某并不具有向能发公司补足出资的义务,能发公司也从未要求陆某补足出资,因此即使朱某向能发公司进行了所谓的补足出资,亦无权向陆某追偿。且朱某及其配偶张某现持有能发公司90%的股份,系能发公司控股股东,因此朱某在明知上述情况下,仍自愿向能发公司支付所谓的补足出资款,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2民初3066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独任法官: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徐若瑶

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759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黄英、杨苏、顾恩廉

编写人: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 徐若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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