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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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纠纷
在公司成立前、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承担的责任有何不同
出资人已实际出资但未实际享有股东权利,能否认定其已取得股东资格
针对瑕疵出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情形,公司能否要求该股东赔偿公司可得利益损失
涉外股东出资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股东内部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的效力
因政策性债权转出资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企业采取以部分财产和等额债务相抵的方式与他人组建新公司情形下债务的转移问题
股东抽逃出资后又向公司转入款项的,应否视为已补缴出资关于当事人主张其作为公司股东,在抽逃出资后又向公司转款,应视为已补缴出资的意见。股东补足注册资本应当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而当事人提交的转账凭证上未表明系补足出资,故该转款只能认定系其与公司之间存在资金往来或经济交往,不能认定为补足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瑕疵减资的股东责任问题要求股东在减少的认缴资本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实质是主张在公司违法减资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而关于加速出资的情形是有明确规定的,如《九民会纪要》中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会决议延长股东出资的规定,并未包括减资程序瑕疵,因此在出资期限届满前,不支持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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