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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纠纷专栏简介

股东出资纠纷

  • 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
    日期:2018-05-05 点击:591次

    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解除股东资格。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追加出资不实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必备条件
    日期:2018-05-05 点击:170次

    追加出资不实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必备条件追加出资不实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并非随心所欲,前提是先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执行,如果对被执行人穷尽执行措施仍然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方能启动追加程序,这即是股东的“先执行抗辩权”。说明出资不实的股东在执行程序中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它是执行程序和执行权在涉及第三人财产时“内敛”或者“谦抑”的具体表现。

  • 股东实际出资的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日期:2018-05-05 点击:238次

    股东实际出资的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某某达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出资证明应当列明股东的姓名、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等事项。刘某某在2001年成为某某达公司股东,而某某达公司并未向其签发出资证明,现某某达公司应当补发出资证明。

  • 股东出资是否必须出具验资证明
    日期:2018-01-30 点击:485次

    股东出资是否必须出具验资证明在我市电子商务、互联网类公司以及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试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即公司在章程中明确记载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数额,出资形式或方式、以及应承担的出资法律责任,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 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免除及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举证责任分配
    日期:2018-01-25 点击:426次

    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免除及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股东以土地使用权、房屋出资需符合以下程序要件:一是用以出资的财产指向应当明确具体;二是应当评估作价;三是将土地、房屋实际交付公司使用,确保该项出资财产能够为公司实际利用并发挥资本效能;四是办理土地使用权、房产权属移转登记,明确出资财产的法律归属和处分权利。

  • 股东虚假出资的需付的民事责任
    日期:2017-12-27 点击:178次

    股东虚假出资的需付的民事责任公司法人与其他类型法人的主要区别在于公司的有限责任性,而公司的财产独立性是公司有限责任性的基础,为了保证公司资产的充实,维护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二百条规定了虚假出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但该规定比较原则且可操作性弱,不足以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复杂问题,本文试图从股东虚假出资法律关系的主体入手,以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为脉络,阐述股东虚假出资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 股东抽逃出资的相关程序认定
    日期:2017-12-27 点击:184次

    股东抽逃出资的相关程序认定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定义,法条没有给出确切的解释。我们一般认为是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即向公司交付了货币、实物或转移了财产权,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但是,这个理解并没有解释什么是“抽逃”。对此,理论上一般认为所谓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在公司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当日足额存于公司,后又以撤回、转移、混同、冲抵等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个人所有的行为。

  • 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
    日期:2017-12-27 点击:188次

    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根据现行公司法及其法理基础,和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以及资本不变原则)的要求,股东出资构成的注册资本是公司信誉及其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因此,法律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后,不得抽回出资。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被认为是对公司债权人、社会公众和公司登记机关的欺骗。

  • 如何判断股东借款与股东抽逃出资
    日期:2017-12-27 点击:158次

    如何判断股东借款与股东抽逃出资股东从公司取得财产是向公司借款还是抽逃出资,实践中在股东之间经常发生纠纷,取得公司财产的股东认为是向公司的借款,其他股东认为是抽逃出资。而判断股东是抽逃出资的行为还是股东向公司借款行为,在实务中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考虑到各方的现实利益,司法实践中对二者的认定及二者的区别,经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几大因素

  • 股东借款与抽逃出资的界定
    日期:2017-12-27 点击:272次

    股东借款与抽逃出资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修订)第二十九条“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金,指设立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也就是公司股东认缴的全部出资额。抽逃出资,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验资成立后,抽逃其出资,但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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