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航空投资公司与某通用航空公司、某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2日,重庆某航空投资公司作为委托出租人、某通用航空公司作为承租人、某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受托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重庆某航空投资公司根据某通用航空公司的选择,购买6架皮拉图斯PC-6/B2-H4飞机,并以委托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某通用航空公司,租金总额1.35亿元,租赁期180个月,还租期60期。为保证合同履行,某通用航空公司另提供一架皮拉图斯PC-6/B2-H4飞机作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重庆某航空投资公司依约交付了租赁物。某通用航空公司从2019年6月起陆续出现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形,经催告仍未支付。重庆某航空投资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融资租赁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解除,某通用航空公司返还租赁物、赔偿损失,并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裁判结果】
成渝金融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符合《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委托融资租赁的相关规定,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某通用航空公司未依约及时足额支付到期租金,经催告仍未支付,构成违约。重庆某航空投资公司作为委托出租人,依法享有解除合同权利,遂判决确认《融资租赁合同》于某通用航空公司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合同解除后,某通用航空公司应返还租赁物并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逾期利息、名义货价之和与收回租赁物价值之差。对重庆某航空投资公司关于抵押物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亦予以支持。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有效促进了横跨亚欧大陆物流网络的形成,航空运输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金融+实体”的高质量发展,为推进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注入强劲活力。成渝金融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以航空器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纠纷,使停飞的飞机重新投入运营,通过高质量的司法服务促进融资租赁等金融工具在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中的运用,引导金融机构为通道基础设施建设、物流畅通、经贸发展、产业布局等提供多样化融资方案,推动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迈入“快车道”。
【裁判文书】
【一审案号】成渝金融法院(2023)渝87民初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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