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财产出资如何评估作价?
在时间节点上,估价并非以公司设立时或出资期限届满时为基准点,而是应以非货币财产实际交付给公司的时间点为准,且这一节点亦为财产贬损风险由出资股东转移给公司承担的时间点。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出资人不承担财产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贬值的责任。
在价值评估上,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高估会导致虚增公司资本,损害债权人利益;低估则会损害股东利益,还会导致税收的流失。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专门规定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如果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法院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承担评估作价的机构需注意,如果提供虚假材料或有重大遗漏的报告,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因其评估结果、验资或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需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过错推定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新《公司法》第48条、第257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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