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符合民事诉讼的管辖恒定原则
【案例来源】
案例名称:阜阳某医院与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21)最高法民辖终9号
【争议点】
上诉人阜阳某医院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初45号民事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管辖权异议问题。
【裁判说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9月27日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终1350号民事裁定中关于“本案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裁定,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审理本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阜阳某医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符合民事诉讼管辖恒定原则,并无不当。阜阳某医院诉请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初4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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