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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民事案件律师代理 >> 申诉再审

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以及相应处理

日期:2012-08-20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未知 阅读:1652次 [字体: ] 背景色: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利益关系日趋多元化,案外人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因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异议的情形不断增多。尤其是人民法院加强民事调解工作后,致使案外人合法权益遭受危害的现象日益突出,各种各样的因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民事案件不断出现,案外人异议提出再审申请已经到了必须规范之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电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这一修改,为案外人申请再审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进一步增强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解释))第5条包括两种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方式。一种方式是,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种方式并没有强调案件已经进人强制执行程序,但是案外人仅能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各种权利,且无法另诉解决的,才能申请再审。另一种方式是,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一般情形下,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书面异议后,人民法院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发现, 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并据此作出裁定,中止对该涉案标的的执行。然后, 案外人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将申请执行期间改为两年,并适用诉讼时效有关中止、中断的规定,为了防止申请执行人接近两年行使申请执行的权利或其他特殊情形,致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解释》规定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或者两年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3个月内,案外人可以申请再审。

因案外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与案件有不可分的利益存在,且无法另诉解决的,应当认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裁定进人再审;经审查认为与案件没有不可分的利益存在的,或者即使有不可分的利益存在, 但可以另诉解决的,应当认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或告知另诉解决,不作裁定再审处理。裁定再审后,《解释》规定了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另一种情形是,经审理认为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仅审理该案外人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飞并应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或者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审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总结了各地审判经验,对再审程序中可以解决的以及无法解决的问题,分别予以明确,为案外人寻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清除法律上的障碍。

需要指出的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地建议司法解释能够对案外人申请再审作比较全面的规定, 但限于篇幅等因素,《解释》只对赋予案外人申请再审权利以及再审处理作了规定,一些问题如案外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与否以及审查处理等,依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规定执行。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中的一些个性问题,应当运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应原则和原理, 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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