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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律师 >> 财产保全

防止被告转移财产,法官教你财产保全

日期:2025-09-1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网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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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被告转移财产,法官教你财产保全

涉及财产给付的案件要善用财产保全。收到胜诉判决后,当事人最关心的一件事,就是能不能拿到钱,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最关心的一件事,就是案件能否执行到位,但现实情况往往是,采取了一系列的强制执行措施,却收效甚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实现,执行法官也是急白了头。因此,在诉讼时讲究一定的技巧——进行财产保全,就显得尤为重要。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诉中保全,以及执行前财产保全。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以及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保全人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阻碍其对财产进行转移、隐匿或损毁,以保障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

财产保全是一种走在执行程序前的强制性保护措施。如果等到执行立案后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被执行人已经转移财产的可能性较大,不利于实现胜诉权益。

例如,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非常着急的给执行法官打电话,表示被执行人要将其名下的房产卖掉了,要求执行法官尽快查封,但被执行人的房产在外地,查封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在执行前进行了财产保全,就不必面临这个风险了。相反,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化工装备制造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不锈钢材料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在诉前就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经过一审、二审,直至执行阶段,被执行人账户中已有足额的案款,该案件只需经人民法院划拨案款即执行完毕,既降低了风险,又节约了时间。执行法官也非常希望当事人能善用避免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利器——财产保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七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八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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