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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迁出房屋和强制退出土地的程序

日期:2012-08-21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民事诉讼律师 阅读:212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不动产的执行措施,是指以不动产为执行标的的执行措施。作为执行标的的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土地及其附着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不动产的执行措施,主要是指强制迁出房屋和强制退出土地的执行措施。

一、强制迁出房屋和强制退出土地的概念

强制迁出房屋和强制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员搬迁被执行人在房屋内或者特定土地上的财物,并将腾出的房屋和土地交给权利人的一种执行措施。强制迁出房屋,可以适用于房屋拆迁、买卖、租赁案件的执行;强制退出土地可以适用于强占耕地,宅基地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相邻关系中阻塞通道及排除妨碍等案件的执行。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确定房屋占有人或者土地占有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后,占有人应当自动履行,拒不自动履行的,权利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强制迁出房屋和退出土地,是一项比较重大、复杂的执行措施。

二、强制迁出房屋和强制退出土地的程序

(一)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公告

公告前,执行人员应当对被执行人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动员他自动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拒不履行义务的,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的公告。公告中应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期限,以及在期限内不自动履行即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公告由人民法院院长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公开张贴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以及被执行人占有的房屋或土地附近。履行义务期限届满,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结束执行程序;如果仍不履行义务的,即开始强制执行。

(二)执行人员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决定强制执行时,应当通知有关人员到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的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在占有的房屋内或者土地上存放的财物,执行人员应当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由人民法院派人将这些财物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如果他们拒绝接受,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强制执行完毕,执行人员应将腾出的房屋或者退出的土地及时交付权利人,结束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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