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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妨害执行行为强制措施的适用

日期:2012-08-21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民事诉讼律师 阅读:46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被执行人以各种方式抗拒执行,一些协助执行人出于复杂的心态,以积极或消极的态度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生效判决,为维护法律尊严,加大执行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总结长期司法实践,以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章为基础,具体规定了妨害执行行为的状态,对其应采取的强制措施及程序、方式,该项制度集中于《规定》第97条至101条,其具体内容如下:

1.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2.对被拘传的调查询问不得超过24小时,调查询问后不得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

3.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应当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法院,当地法院应予以协助。

4.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处理: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 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 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

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 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

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6) 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 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 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 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

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5.在执行过程中遇有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有关材料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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