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签订和修改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
2.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决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3.表决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以外,合伙人在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
4.对他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并有查账权。
5。有对合伙企业事务的异议权和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撤销权。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发生争议的,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6.有对合伙事务的同意权。涉及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等有关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7.决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的分担。合伙企业年度的或者一个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8.优先购买权。当某一合伙人依法出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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