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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人员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日期:2013-01-17 来源:互联网 作者:劳动仲裁律师 阅读:221次 [字体: ] 背景色:        

刘文宇是某银行的老员工。2010年,年满60周岁的刘文宇,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后没有多久.刘文宇感觉生活失去了中心,变得很枯燥。他认为自己身体健康状态还算不错,就打算再工作几年。随后,刘文宇应聘到另一家私营企业。在刘文宇准备与该公司签订合同时,该企业负责人表示刘文宇是已退休人员,双方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刘文宇对此也没有提出反对意见,觉得自己一把年纪,有活干有收入就行了。没想到,几天后,刘文宇在上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右腿粉碎性骨折。事后,刘文宇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鉴定结果符合工伤认定的实体条件,但是由于没有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因此不能进行工伤认定。刘文宇觉得自己太委屈了。那么,返聘人员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呢?

一般情况下,只要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接受其劳动,双方就形成了实质性的劳动关系。但是在《劳动法》中,劳动关系却有着严格的界定:劳动关系仅指符合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因此,对于退休再就业的人而言,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时属于相对弱势的劳动关系。

本案中,刘文字年满60周岁,已经达到我国男性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第一条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 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可见,男性工人只要年满60周岁,退休就是他的义务而不是权利。因而,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并且已经退休成功,实际上已经失去了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所以,刘文宇也就不能与该私营企业形成劳动关系了。

根据相关规定,对职工作出工伤认定结果不但要具备实体要件,而且还应属于工伤认定的受理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刘文字的情况来看,他的确符合这些条件,但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而刘文字退休后与单位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只是属于劳务关系,故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此外,在退休人员的工伤认定问题上还要注意时效性。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均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保障工伤者合法的劳动权益。由此可见,法律已经对退休后再就业人员的工伤待遇给予了基本的保障,劳动者需要有此方面的法律意识才能享受相关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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