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打官司 >> 民事诉讼流程 >> 受理

法院什么时候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日期:2013-04-26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民事诉讼律师 阅读:3273次 [字体: ] 背景色:        

得到起诉状副本是被告的诉讼权利之一,而送达起诉状副本则是法院的义务。原告书面起诉的,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原告口头起诉的,法院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将原告起诉的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告知被告。当事人在诉状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词,送达副本可能引起矛盾激化,不利于案件解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实事求是地修改。坚持不改的,可以送达起诉状副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经审查决定受理或立案登记的日期为立案日期。”第13条规定:“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或者报庭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报院长审批或者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起诉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应当编立案号,填写立案登记表。由此可见,送达起诉状副本的5日期间应从上述立案之日起计算。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