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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适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时承担什么责任

日期:2013-05-07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93次 [字体: ] 背景色:        

为了更好地督促广大律师真正切实履行起相应的义务,尽职尽责地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一旦律师不适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乃至拒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律师常常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如下:

1.不尽法律援助义务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事项。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同时,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

2.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有收取财物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执业有其自身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我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具体规定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道德和纪律,以及违反这些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虽然是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安排的,同时也不能按正常的律师服务收取费用,但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仍然是律师执业的一种方式,是法定的义务,因而在执业过程中仍然应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3.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不尽职尽责,不符合行业执业规范要求:《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人员的执业监督。

此外,《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在接受案件指派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受援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由此可见,律师的法律援助行为是受到国家支持的。如果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包括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违反了这些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处罚的内容主要是: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

我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以下行为都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法律授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 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律师及事务所违规处罚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二)以支付介绍费、给予回扣、许诺提供利益等方式承揽业务的;(三)以对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真实、不适当宣传或者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等方式承揽业务的;(四)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

依照上述规定,不难判定出,违规操作的律师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这也间接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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