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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专题 >>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

日期:2013-06-09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 作者:北京股权纠纷律师 阅读:58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

〖评析〗

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相不同的是“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考虑到 500 万元的低限并不足以保证其具备与其从事的行业相适应的责任能力。

其他要求事项[第 77 条〖评析〗]相应部分。

《公司法》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的规定。

〖评析〗

第一项 公司在登记机关注册的正式名称以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二项 设立公司可以从事的经营业务范围;第三项 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第四项 公司资本总共有多少股,每股所代表的资本数额,公司成立时向登记机关登记的财产总额(即总股本);第五项 发起人的姓名(自然人)或名称(法人)、各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数额、以何种形式出资及缴付股款的具体时间期限;第六项 董事会成员的具体数额和人员、所享有的职权以及召集、举行会议、作出决议所应遵守的准则;第七项 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具体人员;第八项 监事会成员的具体数额和人员、所享有的职权以及召集、举行会议、作出决议所应遵守的准则;第九项 如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如何具体进行分配;第十项 导致公司解散的事件、情形以及解散后如何具体进行清算;第十一项 公司组织议事具体通过何种方式进行通知和公告;最后一项 公司章程任意记载事项,股东大会可自愿记载。

依据效力不同,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与任意记载事项。前者属于强制性规范,若不记载或者记载违法将导致章程无效,其后果就是公司设立无效。任意记载事项是前两者之外,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由章程的共同制定者协商同意自愿记载于公司章程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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