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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专题 >>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公司文件的置备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 作者:北京股权纠纷律师 阅读:47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法》第九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公司文件的置备的规定。

〖评析〗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公开性以及股份转让的自由性,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具有高度分散的特点,公司的股东数量多、分布广。作为公司的股东,他们有权对公司的基 本信息以及经营状况有一个全面、客观的了解,以便依据这些信息作出自己的判断,由此来决定是否依法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对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持何种态度,另外,他们也有 权了解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营情况,以便依法对其进行监督。为了保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上述权利能够实现,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以便股东进行查阅。另外,这样也同时是为了便于有关主管机构依法对公司进行 必要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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