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是案件的终结。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或裁定一经下达就具有法律效力。对有重大瑕疵的生效判决,我国法律为了保障当事人获得法律救济,赋予当事人申诉的权利。但长期以来,“申诉难”一直是司法领域的突出问题。2007年《民事诉讼法》对此作了适当修订,修改和完善了审判监督程序,为进一步解决法院“申诉难”问题,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2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被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2.再审案件的管辖
(1)受诉法院。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审查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给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3)再审法院。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3.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等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对法院来说,只要符合规定的情形就必须再审。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第(7)项“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如果当事人在原审中不提管辖异议,应当视为已经认可原审法院合法管辖,不能再以管辖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第(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主要针对现在实践中有些法官故意打断、限制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发言的情况,作为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时要注意笔录是否把己方的意见全都记录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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