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和转送申}青人对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规定的审查申请。
(5)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6)办理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这是对复议机构未列入上述六项职责范围内的其他职责的概括。复议机构除上述六项职责外还有其他职责,如复议申请人不履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又逾期不起诉,复议机构就应对该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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