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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日期:2013-06-22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05次 [字体: ] 背景色:        

《行政复议法》第25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可见,撤同复议申请并不是申请人随意的行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只有申请人才有权撤回复议申请

作为被申清人的行政机关、其他除法定代理人和经申请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以外的复议参加人,都无权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2.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必须出于自愿

要求撤回复议申请,这是申请人处分其复议请求权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而不是出于某种压力或者顾虑,任何人(尤其是被申请人)不得强迫或者动员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3.撤回复议申请必须在复议决定作出以前

这是撤回复议申请的时间要求,即必须在复议已经开始而复议决定尚未作出这一期间内;复议尚未开始或者复议已经结束,都不存在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问题。

4.撤回复议申请必须说明理由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要说明理由。这是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保证被申请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申请复议是申请人的一项权利,但是,处分这项权利的行为,又直接影响复议活动的进行,甚至会影响他人或者公共利益,也会使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放任自流而得不到纠正。因此,撤回申请也不能随便,要说明理由;能否撤回,则最终要由复议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审查决定。如果同意撤回复议请求,则应记录在案,以便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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