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官司与民事官司有些地方是不同的,其中一个不同之处是,打官司的主体不同。行政官司中的原告、被告都是恒定的,即原告只能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被告只能是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行政官司原告、被告的位置不能颠倒,而民事官司中的主体则无此特点。
打行政官司,原告只能以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不能以其做出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中,就特定的事项,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可分为四类:一是行政处罚,如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财物等;二是行政检查,如海关检查、税务检查、卫生防疫检查等;三是行政许可,如颁发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四是行政强制执行。如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
可见,提起行政诉讼是有条件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案的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
(1)符合原告主体的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来讲,一是主观上起诉人要认为其权益受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二是客观上受损的权益具有现实可能性或必然性;三是受损的权益必须是被法律规范所保护的权益;四是原告与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被告合法。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原告起诉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必须指出谁是被告。例如,个体户张某的营业执照被市工商局某分局吊销,被告应是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市工商局某分局,而不是该分局的某位工作人员。
(3)起诉的理由合法。起诉必须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确切的事实根据。例如,某公司对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不服,依法起诉请求撤销工商局的处罚决定,就是诉讼请求;工商局作出的吊销某公司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书,某公司提供合法经营的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就是事实根据。
(4)符合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起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对符合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向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该人民法院则应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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