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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条件有哪些

日期:2013-07-02 来源:刑事律师网 作者:. 阅读:584次 [字体: ] 背景色:        

自诉案件,是刑事公诉案件的对称,是指对于法律规定的案件的被害人,在其合法权益遭到非法侵害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包括三类: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或被害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的其他案件。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但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1)侮辱、诽谤罪;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3)虐待罪;

(4)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追究被告刑事责任而没有追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条件有哪些

(1)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自诉的案件;

(2)属于本院管辖;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做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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