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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防控专题 >> 知识产权风险

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各方共有

日期:2013-07-12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作者:. 阅读:8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下简称《技术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各方共有。”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属于各方共有,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确认

即使是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也只有真正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才能谈得上专利申请权问题(职务发明创造的除外)。所谓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也即对发明创造的技术构思中的技术特征的提出、完成起主要作用的人,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亦同样应具备这些条件。因此,下列人员不是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

一是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如果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是从组织方面、后勤方面、协调方面做了工作,使开发工作得以顺利完成,而对具体的开发活动不懂或者不参与的,不是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

二是服务保障人员。这是指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这些人虽然也为发明创造活动做了有益的工作、投入了一定的脑力和体力劳动,保障了发明创造活动的早日顺利完成,但仅是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提供方便条件,比如查找有关资料、帮助实验、做些数据测算等工作,并未直接、整体参与技术构思本身的活动,而专利仅针对技术构思,因此这些人亦不是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

(2)职务发明创造申请权归单位

为执行同一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归单位。虽然单位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但如果共同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执行本单位任务,则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单位。在现实中有如下几种情况。

一是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执行同一单位的任务,那么该发明创造属于本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所以专利申请权应归单位。

二是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中,有的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有的不是,则该发明创造部分属于该单位职务发明创造,部分属于其他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那么,专利申请权归部分发明人或设计人(指非职务发明创造)与单位共有。

三是共同发明人或设计人来自不同的单位,都是为了完成各单位交给的任务而共同从事发明创造活动的,则专利申请权归这些协作单位共有。

(3)不同单位或个人共同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可以合同约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上述专利申请权的共有人,无论是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均可以用合同约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也就是说,在从事共同开发之前,可以订立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共同开发出来的技术成果,由谁享有专利申请权,并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技术成果获得专利权后各方享有哪些权利。如果未订立合同或者合同未确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以及约定的专利申请权归属不明确,则按照《专利法》和《技术合同法》的规定由共同开发方共同享有。

(4)专利申请权归各方共有,在法律上产生特殊的法律后果

一是一方转让其共有专利申请权时,另一方或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也就是说,专利申请权的共有人中有的如果要卖掉其申请权,那么,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二是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也就是说,要想申请专利,必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只要有一人不同意,就不能申请专利。

三是一方申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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