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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日期:2014-12-25 来源:盈科律云 作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阅读:70次 [字体: ] 背景色: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沈某某家属委托,并经沈某某同意,指派我担任沈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一审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发表辩护意见。

我接受委托之后,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的职责,对被告人沈某某进行罪轻辩护,请合议庭采纳。

一、被告人沈某某犯罪行为的定性

被告人沈某某的行为不属于故意杀人罪,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人对被害人仅具有伤害的主观故意,即使被害人因伤势过重而死亡,对行为人的定性也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而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具有致其死亡的主观故意,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死亡结果没有发生,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本案中,沈某某对被害人李某某仅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依据如下:

第一,案件起因。

本案是由于被害人李某某与被告人沈某某之妻王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被告人沈某某为了给儿子做饭,在将与被害人李某某吃饭的妻子王某叫回家的过程中,遭遇李某某的拦阻,在李某某的语言挑衅与肢体的侵扰的情况下,出于自卫,才拿刀来防止李某侵害。

第二,被告人无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沈某某对被害人李某某与妻子王某的关系早已知晓,在江边看到过二人有亲密行为、在江苏省中医院碰见二人的亲吻行为。面对妻子的不忠,被告人沈某某从未想过用暴力极端方式来解决,而是采取了隐忍的态度,与妻子达成了离婚的共识。

在本案发生当天,被告人沈某某也是在为儿子买熟食的过程中偶遇被害人李某某与妻子王某,被告人处于自卫,才折返回所开的出租车处拿刀。故被告人沈某某对被害人李某某无杀人故意。

被告人沈某某在李某某的言语刺激下,举刀刺向被害人李某某,在阻止李某某对自己的伤害后并没有继续用刀刺向被害人李某某,通过法医鉴定,李某某身上也仅有一刀,由此也可以看出被告人沈某某并无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第三,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救助行为。

被告人沈某某在刺向被害人李某某一刀后,李某某随即倒地。被告人沈某某立即拨打120急救,在急救车未及时到达的情况下,又用自己的出租车将李某某送至医院救治。如果被告人沈某某有杀人的故意,完全可以对被害人李某某持放任的态度,不管不顾。由此可见,被告人沈某某完全无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想法和行为。

二、被告人沈某某的量刑意见

第一,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沈某某在将被害人李某某送至医院救治的途中,打电话向公安机关主动报案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平时表现一贯良好。

被告人沈某某是一名出租车驾驶员,单位领导和同事对其评价均很好。其一向胆小懦弱,在发现妻子与他人有亲密行为时也采取的是隐忍的态度。被告人沈某某从无前科。

第三,被告人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被告人沈某某,妻子没有工作、孩子刚刚参加工作,仅靠开出租车来维持家人生计,收入微薄。但在本案发生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四处凑钱,积极主动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补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第四,被害人存在过错。

本案中,被害人李某某在明知王某是被告人沈某某妻子的情况下,与其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破坏被告人沈某某家庭和睦。并且曾在被告人沈某某发现二人有亲密行为制止时,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沈某某出手殴打。案发当日,被害人不断对被告人进行语言挑衅和肢体威胁,也是导致悲剧酿成的原因之一,被害人李某某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望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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