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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专栏简介

借款合同

  • 村干部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该找谁还款
    日期:2016-01-10 点击:62次

    村干部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该找谁还款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原告提供的借条合法有效,借条就是借款事实存在的有效证据,借条上的借款人应当就借款承担还款义务。借款人提出这是职务行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话,应当承担还款义务。还有一种方法,在法院判决其个人还款后,村干部可以向村委会提出民事诉讼,以保障自己的民事权利。至于在案件审理时碰到的不能安全按照生活事实的问题,这是诉讼风险的问题,案件与生活的事实总有出入

  • 代夫签字搞借贷,应由谁偿还
    日期:2016-01-10 点击:54次

    代夫签字搞借贷,应由谁偿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借款的利息能否按照约定的利率计付
    日期:2016-01-08 点击:72次

    借款的利息能否按照约定的利率计付《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出借人名字写错 借条有无效力
    日期:2016-01-07 点击:107次

    出借人名字写错 借条有无效力虽然借条上载明的出借人为“马某军”,与你所持身份证的名字不符,但你的朋友黄某可作为证人证明因为其误认为你的名字是“马某军”,才让刘某在借条上载明出借人为“马某军”。且刘某于2012年4月11日书写的借条原件现由你持有,故认定你与借条上载明的“马某军”为同一人。刘某向你借款2万元,有借条为证,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 未约定借款利息但可要求支付逾期利息
    日期:2016-01-06 点击:60次

    未约定借款利息但可要求支付逾期利息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针对的是约定还款期限内的利息不支付,如果张某在此期限内还款,则不用支付利息。对于逾期归还的利息,根据《合同法》第207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 分居期间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日期:2016-01-04 点击:90次

    分居期间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该共同偿还。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偿还。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 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的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吗
    日期:2016-01-03 点击:64次

    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的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吗相关法律依据见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照该规定,约定了借期内利息的,还可以主张按照借期内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 有原件借条但缺乏实际支付依据能够被法院采信吗
    日期:2016-01-03 点击:97次

    有原件借条但缺乏实际支付依据能够被法院采信吗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 借款约定付利息 合同成立应归还
    日期:2015-12-30 点击:118次

    借款约定付利息 合同成立应归还被告孙某向原告王某借款后没有按期归还,重新给原告出具了借款45000元的借据,视为双方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双方借款合同内容明确,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请求被告孙某偿还借款45000元,应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 单方面解除合同,赔付对方上万违约金
    日期:2015-12-27 点击:83次

    单方面解除合同,赔付对方上万违约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原、赵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合同内容,双方均应严格予以遵守。租赁期间,赵某无故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对因此给纪某造成的损失,赵某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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